中共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成果运用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10


校巡发〔202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委巡察整改工作,完善巡察整改落实工作机制,运用好党委巡察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共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巡察成果运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坚持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巡察政治监督、政治导向作用。

第三条党委巡察成果运用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纪委办、组织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具体落实,党员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成果报告

第四条党委巡察成果主要是指党委巡察组通过巡察了解被巡察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的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以及党委会会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讨论巡察情况的意见、决议、决定等。

第五条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应当客观真实、见人见事,由组长严格把关,经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三章巡察反馈

第六条巡察组根据学校党委会议意见,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巡察反馈。

第七条经巡察组、巡察办审定后,巡察反馈情况在被巡察单位和巡察办网站公开。

第四章移交转办

第八条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层次、分类别进行移交。

()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四风”方面突出问题,移交纪委办;

()建议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特别是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和领导班子不团结、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

()其他问题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学校纪委办、组织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巡察移交事项的办理,健全和完善相关情况反馈制度,自收到移交办理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第十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党委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由巡察办梳理并建立台账,根据职责分工,以“巡察建议”形式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同时报送分管(联系)校领导。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听取巡察工作汇报时提出的处理意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推动解决问题。

第五章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是巡察整改的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承担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整改责任,自觉承担起巡察整改的政治责任。

第十三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将巡察发现问题和反馈意见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逐项列出整改条目,建立问题清单;逐项对应整改条目,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办法,建立任务清单;将整改任务落实到岗到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成果形式,建立责任清单。

第十四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适时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巡察发现的问题,认领责任、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巡察组在进驻期间指出的问题应当立行立改,对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应当进行全面整改。

第十六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察反馈问题的综合分析研判,深入查找深层次体制机制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标本兼治。

第十七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3个月内将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学校党委会汇报。

第十八条巡察整改方案、整改任务分工落实台账、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阶段性整改通报应当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充分讨论决定。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单位内部公开阶段性整改情况,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原则上所有整改情况均应公开,不宜公开事项应当作出说明并报巡察办备案。

第六章督查督办

第十九条健全巡察整改分类处置制度。领导小组结合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及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等方式,结合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对集中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分类处置,转入持续整改阶段。

()整改到位的,不再对其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整改基本到位的,继续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以重点事项整改带动其他问题深入整改;

()整改迟缓的,函询或约谈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明确指出问题,重申整改要求,责令抓好落实;

()敷衍整改的,提出问责建议,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学校纪委办、组织部根据工作职责,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学校纪委办负责监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组织部负责对巡察发现的选人用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项巡察组,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或“回头看”。

第七章成果共享

第二十二条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巡察成果共享运用机制,将巡察报告、巡察反馈意见作为开展工作、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推动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强化、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学校改革发展。

()在考核领导班子和考察干部时,应当全面了解巡察反映的被考核领导班子和被考察干部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其他领域相关政策时,应当认真分析巡察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典型情况,提出对策举措;

()开展有关检查评估、专项调研时,应当事先了解巡察反映的相关情况并作为重要参考;

()将巡察整改情况列为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述职述责、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责、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巡察办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巡察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根据需要,向校内相关单位通报巡察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单位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未巡先改,举一反三、抓早抓小。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权限按程序查阅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材料。确需复制的,经巡察办审核后方可复制相关内容。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照保密规定规范使用巡察成果。

第二十五条巡察办定期汇总巡察工作开展、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落实、巡察移交事项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党委意见和巡察成果共享运用等情况,向学校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巡察单位对巡察发现问题不研究不处置,对巡察成果运用不重视不落实、组织领导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认真办理巡察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对巡察移交事项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思想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三)对交办、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的;

(四)对巡察成果运用履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