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10-27   浏览次数:10


发〔202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学校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6号)规定,结合学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工作经费包括: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和院系级党建工作经费。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党建活动;

3.走访、慰问或资助、帮扶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4.购买上级组织指定的图书、影像资料;

5.党组织共建和党内表彰;

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与党建活动有关的必要设施;

7.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创新项目工作和党支部书记工作经费等;

8.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领航计划”、“标杆院系”、“样板党支部”、“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工作室等党组织品牌建设活动;

9.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开支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用于党建工作的讲课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资料费、表彰奖励费、慰问费、工本费、专家咨询费、党支部书记工作经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本单位讲党课不得领取讲课费。其他可参照上级和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2.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要发生的租车费用。参照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3.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4.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报销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教育培训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7.表彰奖励费是指开展党内表彰或党内专项活动给予奖励支持的所需费用。

    8.慰问费是指走访慰问老党员、优秀党员,探望生病住院的党员,帮扶补助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所支出的费用。

9.工本费是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袋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10.评审费是指用于党建品牌、项目或其他需邀请专家评选审定的工作费用。标准参考学校劳务费发放相关规定执行。

11.党支部书记工作经费按每月4个标准工作量为基数,全年按12个月计算,按年度发放。根据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情况,对综合评价等次为“好”的,按每月1.2个系数发放;对综合评价等次为“较好”的,按每月1.0个系数发放;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的,按每月0.5个系数发放;对综合评价等次为“差”的,不予发放。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党支部考核等次情况,以补充性绩效形式由人事处发放,不纳入院系级单位二次分配。

    12.其他相关费用是指党组织活动场所条件保障费、基层党组织共建相关费用及开展党建工作中产生的会议费、必要的保险费等。

    第五条  党校经费可用于组织举办党校学员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班、发展对象班、集中党员培训班等)相关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课酬费、班主任酬金、监考巡考费、阅卷费、评审费、外出实践住宿、交通等。网上党校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学习资源购置费等。

第四章  党建活动组织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到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就近就地开展活动,往返超过一天的,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交通及人身财产安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九条  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和院系级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实行项目核算,党委组织部部长和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分别为经费负责人。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合理支出、规范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经费使用和报销程序,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党建工作经费。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经费使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凭证完备同时接受国家、省(部)、市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党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党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淮南师范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办法》(校组发〔2020〕1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