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9-28   浏览次数:10


资产2022〕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确保实验室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教秘科〔2022〕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校内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源”是指与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是先依据实验室内所存在危险源的特性及其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再根据评估(评价)结果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学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同时,针对不同危险等级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落实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政策。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的认定,并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审核确认,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分类依据实验室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及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和其他类6种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

是指涉及化学品和化学反应的实验室。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易燃、易爆、有害、腐蚀等危险化学品、化学反应过程中高温、高压等反应条件以及反应容器如反应釜等。安全管理重点是危险化学品购置、实验室化学品存放、实验操作安全、管制类化学品管理、实验气体管理、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等。

(二)生物类实验室

是指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细菌、真菌、寄生虫、基因、动物寄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动物等生物因子以及生化废弃物。安全管理重点是实验室资质要求、病原微生物采购与管理、人员与操作管理、实验动物安全、生物实验废物处置等。

(三)辐射类实验室

是指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辐射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安全管理重点是实验室资质与人员要求、场所设施与采购运输、放射性实验安全及废物处置等。

(四)机电类实验室

是指涉及传动、旋转、冷热、带压、强磁、高电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机电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安全管理重点是仪器设备常规管理、机械安全、电气安全、激光安全、粉尘安全等。

(五)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是指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室。特种设备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为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泄露或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安全管理重点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作业人员资质要求,设备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警示标识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安全操作等。

(六)其他类实验室

是指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室。其他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安全管理重点是用电规范。

第四章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主要是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使用或存放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活泼金属、常温下易燃/易爆或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常温下能自分解有毒有害气体或遇潮、遇水容易发生化学反应及燃爆的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高致病性实验动物、易燃易爆气瓶、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认定为安全风险一级。

(二)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实验动物,普通气瓶或高压灭菌锅等特种设备,高电压、强磁设备,易产生粉尘的,认定为安全风险二级。

(三)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等,认定为安全风险三级。

(四)未列入以上3 类的,认定为安全风险四级。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风险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教科研活动的人员,须通过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学生必须在实验教师或指导老师的现场指导下,按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活动。

(三)实验室房间门口须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安全责任人、应急联系电话、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依据实验室危险源分类和安全风险等级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处、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等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