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学〔2022〕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依据教育部印发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和《安徽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目的在于引导各二级学院规范和加强毕业论文环节管理,严格把好毕业“出口关”,切实建立健全本科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校督导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分管本科毕业论文的副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抽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抽检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本科毕业论文的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学系(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专班,负责对本学院的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及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章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查重点对毕业论文的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第七条 毕业论文抽检办公室制定学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其他部分专业的毕业成果(如毕业创作、毕业音乐会等)的评议可参照此要素进行。
第八条 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评议。评审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不合格”等次要给出评议意见。
第四章抽检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学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范围覆盖学校当年有毕业生的全部本科专业。分二级学院自查和学校抽检两个层面进行。
第十条 二级学院每年7月底之前完成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自查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8月底之前完成学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采取随机抽检和指定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抽检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
第十二条 问题论文主要形式:选题宽泛、不符合专业培养要求、没有任何价值、写作要素缺失、文题不一、字数不达要求、字数拼凑注水、抄袭剽窃、图文格式不规范、论文架构及逻辑混乱等。
第十三条 被学校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每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
第五章抽检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对“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处理办法。
(一)从下一年度起,指导教师连续2个年度内所指导的论文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抽检。
(二)达到教学事故认定条件的,按《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三)学生按照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对“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所在学院及相关领导的处理办法。
(一)由主管校领导进行质量约谈。一次抽检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或连续两年均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学校约谈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
(二)达到教学事故认定条件的,按《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评审结果申诉办法。
(一)申诉主体
二级学院,或指导教师,或毕业生本人。
(二)申诉条件
对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有异议的,申诉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
1.申诉人对专家评审意见逐条回复,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供论文关键词,由指导教师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2.二级学院指定至少2位同学科专家对申诉理由进行评议。如认为申述理由充分,专家组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报学院审议。
3.若二级学院审议通过,由学院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毕业论文抽检办公室重新邀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本次评审的最终结果,不再接受申诉。
4.申诉人应在自盲审评阅书返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诉结果
1.若重新送审的本科毕业论文评审成绩均为合格以上,则该毕业论文被认定为“不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
2.若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再次出现评阅成绩为不合格,则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前期、中期和后期检查。对本科毕业论文检查出的“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学校将不定期对各二级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给予经费支持,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各项经费支出。加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学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毕业论文质量自查抽检工作,确保毕业论文质量。
第二十条 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