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规定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7-01   浏览次数:60746


校发〔2022〕2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压紧压实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委《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决执行党委管党治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为加快建设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切实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做到将党的建设与事业发展以及其他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第四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特别是对安徽作出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扎实抓好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省委教育工委重要决定贯彻落实。

(二)履行党内同级监督职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相互通报分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在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分管部门和单位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四)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督促、推动分管部门、联系学院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六)加强分管部门、联系学院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的教育管理监督,经常性开展谈心茂话,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按程序如实反映和报告。

(七)针对巡视巡察、审计、专项督查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约谈有关党组织负责人,指导开展突出共性问题专项整治,督促做好问题整改、建章立制等工作。

(八)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学院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指导,每年有计划地参加分管部门、联系学院民主生活会,认真审核会议方案、对照检查材料,督促相关人员如实说明情况,并对会议召开情况进行点评。

(九)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十一)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提高制度执行力。

(十二)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学院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十三)履行管党治党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党委分管或者负责纪检、宣传、统战、党建、思想、学生等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党委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职责,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督促其抓好职责范围内管党治党工作,形成知责明责、履责尽责、督责问责工作闭环。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每年年初,召集分管部门、联系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年度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推进措施;每年年中,召开1次分管部门、联系学院的全面从严治党专题会议,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每年年底,听取1次分管部门、联系学院主要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汇报,查找工作不足并督促整改到位。每年就廉洁自律、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与分管部门、联系学院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话,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谈话。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督促检查、明察暗访,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主动发现和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精准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

第九条  党委接受巡视巡察过程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分管部门、联系学院的职能职责,做好信息情况通报、人员力量支持、提供专业协助等工作;统筹抓好分管领域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自觉认领责任,整改情况纳入个人述责述廉报告。

第十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纪委和学校党委部门通报、巡视巡察反馈、审计报告、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及日常调研等掌握的情况,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学院每年至少进行1次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查找管党治党突出问题,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并完善防控措施。对分管部门、联系学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相关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督促认真整改,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标本兼治。

第十一条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向党委书记汇报1次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述责述廉的内容,接受监督评议。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党委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省委教育工委重要决定,制定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细化措施,明确领导班子成员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时,应当将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作出总体评价。学校党委每年对分管部门、联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至少开展1次抽查,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巡视巡察应当注重了解二级单位分管部门、联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向学校巡视巡察工作分管或者联系的负责同志通报。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委书记结合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会前谈心谈话,逐一了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上一年度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并督促其将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议,专题,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报告,分析形势、解决问题、提出措施。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对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落实不力、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纪委应当协助党委检查领导班子成员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推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学校纪委每半年向省纪委报告1次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应当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书记反映和报告。

学校纪委应当协助学校党委定期分析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督促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学校纪委应当定期对信访举报情况开展分析研判,根据工作需要对分管部门、联系学院领导班子“一把手”及其他成员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并向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联系学院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

学校纪委应当结合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掌握的情况,加强对重点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分析,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在报送同级党委的同时视情送分管校领导,促进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监督。纪委办公室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应当同时抄送被建议党组织或者单位的上级分管负责同志。

第十五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全面客观评价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将考核同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督查、相关业务部门考核结合起来,每年选定部分领导班子进行重点考核。对分管部门和单位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党委书记要及时约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督促其抓好问题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一岗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的。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

(三)在加强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方面失职失责,分管部门、联系学院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的。

(四)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分管部门、联系学院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学校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和机关各部门参照执行。党委(党总支)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相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商学校纪委办公室、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