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4-12   浏览次数:10


校资产〔2024〕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事故发生,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的主体,实验室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上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指导、督查、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学校检查和二级单位、实验室自检自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学校专项检查、二级单位检查、实验室自查、学校和二级单位督查。

(一)学校专项检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开展危化品、特种设备等上级部门要求的专项检查。

(二)二级单位检查。各二级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细化检查项目内容,参照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月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月检查记录表,明确检查组成员及检查频次,二级单位每月开展实验室检查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每年参与的安全检查次数应不少于1次。

(三)学校或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均须通过实验室安全检查系统发布任务、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下达整改通知,通过线上跟踪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线下复查的方式,实行线上线下结合的实验室安全检查闭环管理。

(四)实验室自查。各实验中心组织相关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参照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日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实验分室的实验室安全日检查记录表,按规范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同时在实验室安全检查系统中建立自检自查台账。

(五)学校和二级单位督查。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月检查工作后,要及时将实验室安全月检查记录表及隐患整改材料报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学校要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实验室负责人每周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后,要及时将实验室安全日检查记录表及隐患整改材料报送至所属实验中心存档,二级单位要对实验室自检自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 安全检查项目,可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要求的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品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等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制定检查具体内容,开展自查、检查和抽查工作,并在实验室安全检查系统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第六条 二级单位及下设的实验室应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各实验室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厘清责任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因条件或其他方面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条件具备时应立即整改。所有检查记录必须建立台账。

第七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分别在学校和二级单位范围内正式公布。

第八条 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验收要形成闭环管理,并将过程资料以书面材料存档。

第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