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赋权后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次数:10


校科研〔2024〕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淮南师范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淮南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讨论稿)》《淮南师范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讨论稿)》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消除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激发学校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第三条  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行为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学校应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做好科研、财务、资产、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及管理、服务、决策等活动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完成人)、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统称“成果转化参与人员”)。

第六条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决策失误责任。

(一)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审核后,认为不应以学校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四)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五)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七)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要求,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九)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试点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学校造成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有以下相关情形之一的,不可赋权。

(一)职务科技成果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三)职务科技成果未严格遵守科技伦理规定,无法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四)职务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改革试点中不得有以下相关行为:

(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未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学校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四)成果转化参与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或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在后续成果转化产品进入学校内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违规采购等行为。

(五)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校在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予以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方案有效期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