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3-13   浏览次数:10


校科研〔2024〕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淮南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淮南师范学院章程(2023年核准稿)》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级学院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制定的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本规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学校应尊重和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适当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1-2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人事档案关系须在我校;

(五)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学术伦理与道德2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只能兼任1个专门委员会委员。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一般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二级教学单位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学术伦理与道德专门委员会一般由7-9名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经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等程序确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换届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包含职务委员,职务委员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学科及科研的副校长、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所在部门负责人、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处,设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秘书处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须参照校学术委员会制定各自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7-9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成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须为教授、副教授及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十二校学术委员会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在任期内,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上述等原因出现空缺须增补时,由主任委员根据缺额数量和校学术委员结构要求提名,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参照本条执行,并将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议、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授权的学术组织评定的结果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一)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务、科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人事部门组织的人才工作委员会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若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内容和重要性,可授权相应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权。

    (一)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工作,论证和审查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以及其他根据教学工作委员会规程需要审议的事项

(二)学术伦理与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进行决策、审议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结果有争议的申诉。

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伦理和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学科规划与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教师发展与职称评聘、学术伦理与道德等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秘书处备案。一年内2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本部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有2/3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一般应提前通知委员。凡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秘书处汇总,报主任委员审定。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

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并于会前向秘书处反馈。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以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议题发起单位要指定专人会前负责提供上会材料、会中做好记录和纪要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通知委员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结束3天内,议题发起单位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经主任委员签字的会议记录、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存档备查。

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及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换届,由校长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确定,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进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统筹安排,具体由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印章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保管,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方可使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不刻制印章,由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签字代表。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条该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淮南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校政〔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