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3-04-10   浏览次数:10


校巡发〔2023〕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对巡察干部的规范管理,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委巡察干部队伍,《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按照《中共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严管厚爱原则,对巡察干部从严要求、严格监督管理,注重教育培养、切实关心爱护。

第三条 党委巡察干部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批次轮换。根据巡察干部的岗位变化、工作表现和巡察任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巡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巡察干部人才库的建立

第四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干部库。巡察干部库包括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将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领导干部及熟悉纪检监察、党务、人事、财务、审计、资产、信访等相关业务的优秀人才纳入人才库。有针对性的安排各类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五条 巡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相应岗位工作。

第六条 按规定程序组建人才库,加强巡察干部的资格审查和廉政情况审查。

(一)提名推荐。巡察干部由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名推荐。

(二)资格审核。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依据《中共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意见征求。党委巡察办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征求对候选人的党风廉政情况审查意见。

(四)人选入库。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人才库人选名单。

第三章巡察干部的选聘

第七条 每轮次巡察干部的遴选程序为:

(一)制定计划。根据每轮次巡察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相应巡察干部需求计划。

(二)确定人选。按照巡察组、巡察对象、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的原则,从巡察人才库中遴选各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三)授权聘任。按照“一次一授权”原则,由学校党委聘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建立完善巡察干部定期培训和岗前培训机制,采取以干代训、分散自学、集中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提高巡察干部的履职能力。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订教育培训方案,每轮次巡察工作开展前,所有巡察干部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第九条 加强巡察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和巡察业务知识学习。巡察组要组织好组内巡察干部认真学习、研讨巡察工作业务,切实增强业务能力。

第五章巡察干部的管理监督

第十条 原则上巡察工作期间,巡察干部以巡察工作为主。巡察组组长负责本组巡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并向党委巡察办通报巡察干部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树立良好形象。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忠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主动及时请示报告,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不作个人表态;

(三)不能影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能借巡察工作之机为自己或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不扩散巡察中了解的情况和有关内容;对巡察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

(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接受被巡察党组织的宴请和礼品,不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任何个人要求。巡察干部若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问责追责。

第六章巡察干部的考核鉴定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表现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党委巡察办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其他巡察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由其所在巡察组组长负责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巡察结束后,党委巡察办负责对巡察干部的考核鉴定进行记载、留档,并报送学校组织部门。对于在巡察工作中表现特别优秀、能力特别突出的巡察干部,尤其是青年干部,党委巡察办将积极向学校党委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对于考核合格的巡察干部,根据实际参与巡察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补贴,从党委巡察办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不胜任的巡察干部,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巡察干部人才库入选资格。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