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05-18   浏览次数:1388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及省纪委《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皖纪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

学校纪委,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党委(党总支)也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用足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最大限度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主动用足“第一种形态”。

学校纪委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学校党委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学校党委、督促二级党委(党总支)落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对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主动用足第一种形态。

党委各部门和机关党委要协助学校党委履行职能监督职责,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承担组织实施、统计分析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重点监督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

校党委应当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谈话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省委、省纪委或者省委教育工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班子成员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向主要负责人或者省委、省纪委、省委教育工委报告。

第七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组织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谈话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检查;

(四)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五)限期整改;

(六)通报批评;

(七)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八)诫勉(诫勉谈话);

(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第八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

(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

(三)坚定理想信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方面;

(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

(五)站稳人民立场,树牢正确政绩观,密切基层和师生情况,解决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方面;

(六)践行“三严三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党内政治监督谈话要求;

(八)依法用权、廉洁用权,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九)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方面;

(十)整改巡视巡察审计反馈问题方面;

(十一)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从严管理配偶、子女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方面;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提醒、批评教育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根据问题类型和情节轻重选择处理方式,实现党员干部教育到位、问题处理到位,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一)对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应当及时予以谈话提醒;

(二)对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影响不大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予以谈话提醒;

(三)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或者因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免予、不予处分的,可以予以诫勉(诫勉谈话)。

对党员干部和其他教职员工适用前述措施的,可以视问题类型同时匹配适用下列一种或者数种措施:

(一)对正在进行或者呈继续状态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同时要求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二)对教育警示性强或者师生员工关注度高的问题,可以通报批评;

(三)要求本人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接受批评帮助;必要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对其批评帮助。

第十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实施主体并组织实施。

对于学校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应当由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校纪委、省纪委监委驻淮南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校党委用活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对于校党委管理的他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应当由校党委有关负责人或者委托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校纪委、省纪委监委驻淮南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校党委用活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第十一条  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措施的,应当结合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并制作谈话记录。

学校党委受省纪委监委或者省纪委监委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委托,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应当邀请省纪委监委或者省纪委监委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

校内二级党委受校纪委、省纪委监委驻淮南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应当邀请校纪委、省纪委监委驻淮南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对限期整改或者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党委应当加强跟踪问效,对整改或者纠正不及时的督促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或者纠正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当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巡视、校内巡察和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述德述责述廉内容。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蔓延的单位和部门,倒查所在党委(党总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的,依规依纪追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