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干部挂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04-26   浏览次数:7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干部培养渠道,为优秀年轻干部搭建更加有效的锻炼平台,规范挂职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挂职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社会进步、服务人才成长为宗旨,通过选派干部到校外挂职锻炼,使其在实践中开阔视野、磨练意志、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组织领导能力,以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参加挂职的干部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挂职干部要加强自身建设,珍惜锻炼机会,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虚心学习,以实际行动树立挂职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选派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挂职干部包括:

    (一)上级组织安排选派的;

    (二)地方政府和企业要求选派的;

    (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选派的。

   第七条  挂职干部除应具备相应挂职岗位的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二)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三)政治素质好,组织观念强,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八条  选派对象采取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九条  各单位在推荐挂职干部人选时,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正确处理好本单位工作实际与干部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克服困难,做好动员和组织推荐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挂职干部由挂职接收单位管理。干部挂职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学校原单位。学校派出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各方面对挂职干部予以关照,努力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挂职时间在1年以上的,每半年至少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在校外挂职期间不再承担原所在单位安排的会议、出国(境)访问、考察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期间,休假、请假执行挂职单位的有关规定。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因病、因事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中,请假1周以上的,除征得挂职单位同意外,还应及时告知学校派出单位和党委组织部。对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十四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应及时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到,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五条  干部挂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在职级晋升、竞岗调资、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学校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或按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办理。干部挂职期间的医疗费,由学校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  干部挂职期间,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干部挂职期间(淮南市区以外),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的交通费,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八条  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有挂职经历并在挂职期间表现突出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第五章  考核和使用

第十九条  干部挂职期间,挂职时间超过半年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根据挂职单位考核意见确定;挂职时间少于半年的,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挂职期满,挂职干部应对挂职期间的工作情况作出全面总结,由挂职接收单位给出鉴定材料或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挂职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干部挂职期满后,应及时到校党委组织部报到。除学校另有任用外,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需要延长挂职时间或留在挂职单位工作的,应在挂职期满前1个月,将个人书面申请和挂职单位意见报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情况,作为学校选拔任用干部和教师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有挂职锻炼经历且表现突出的干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南师范学院干部挂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校组发〔2014〕23号)同时废止。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