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校园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次数:76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强校园经营活动规范管理,营造和谐文明经营环境,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校园经营服务指在校园内为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经营行为,包括:超市、快递、理发店、照相、教育培训、打字复印室、通信营业厅、银行营业厅等。

第三条 校园经营服务必须坚持“服务师生,保障安全,物美价廉”的原则。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服务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  校园经营服务管理要求

第四条经营场所要求

1、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等证照

2、按照经营规模和卖场布局主动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导购标、购物标、安全标等标牌。

3、售卖残损或临保期商品的,须设立专门的残损商品区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残损原因或剩余保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

4、经营场所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

5、各经营户应坚持“门前三包”卫生制度,保持门前卫生整洁,门前墙面不得有“牛皮癣”,不得将纸箱及废旧物品堆放门前附近,不得在经营区域外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

6、经营须按学校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完成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工作。

7、各经营户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工作,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使用煤气罐等。

第五条 经营管理要求

1、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 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

2、经营范围须符合出租公告和合同要求,不得变更经营范围,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出售烟、烈性酒、酒精及酒精炉、热得快等电加热设备、蜡烛等明火照明用具

3、各经营户为方便师生,经申请且同意在指定位置开展特色经营服务的,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证件。

4、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高校同类型超市价格。

5、各经营户应建立进货台账制度,严禁出售“三无”产品、 假冒伪劣商品、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过期变质食品;经营特种商品的,须公示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能追溯,所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

6、各经营户必须按报备的职工使用计划和学校规定办理职工出入证,在校期间必须佩戴出入证,出入证必须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职工辞退或经营户租赁期到期后出入证必须退还学校。

7、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前向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保卫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按指定时间和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

8、各经营户应在承租区域内经营,禁止在承租范围外经营,不得占用楼梯通道各经营户需对某些商品进行促销,并占用卖场外围地点的,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后方可陈列促销。

9、各经营户经营时间应服从学校作息时间,严禁在学生休息时间进货影响学生休息。各经营户须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可根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

10、各经营户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11、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的一切责任与纠纷由乙方负责。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至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服务要求

1、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各经营户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员工的教育管理,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微笑文明服务,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打架斗殴等不文明现象。

3、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条 其他要求

1、各经营户严禁转让经营权,各经营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所承租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房屋让与他人使用。

2、承租期间,若经营户需对所租房屋进行小型维护、维修(不含屋面漏水及房屋结构维修),所发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应确保出租门面房的安全。经营户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并事先征得学校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各经营户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管线、电路,不得私接水电,不得私自搭建,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妨碍消防维修维护的装修必须无条件拆除)。

3、各经营户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所用水电费按照学校水电收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八条 监督检查分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决定,也包括师生监督和地方职能部门检查;定期检查为学校职能部门检查半年1次。

第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检查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会同校团委、学生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和保卫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师生监督包括师生举报、投诉等。地方职能部门检查包括工商、食药等部门检查。

第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检查均填写《淮南师范学院校园经营服务检查考核表》(见附件),对照检查考核内容逐项量化打分,得出检查考核得分。考核满分100分,其中:90 分(含)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出售或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 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等违反《合同》约定情形,依据《合同》约定依次扣罚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强制退出。

第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其他不规范情形,依据问题性质和轻重程度,采取口头责令整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和《停业整顿通知单》等方式要求立即整改,问题严重者终止合同,强制退出。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得分不合格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下发《停业整顿通知单》;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合同,强制退出。

第十四条 每年度根据考核结果,按各服务类别分别选择若干经营户进行表彰。具体表彰名额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研究确定,报学校审批。

1、表彰基本条件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规范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礼貌待客,文明服务,师生满意度较高。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价格公平合理,不哄抬价格,无欺诈行为。

年度内未发生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火灾等责任事故,未产生其他重大不良影响。

年度考核均为良好以上。

2.表彰形式

召开表彰会议,对受表彰的经营户,颁发“淮南师范学院校园经营服务年度先进店”牌匾。

第四章经营户的退出

第十五条 正常退出合同到期,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营户自行退出,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强制退出对经营户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营服务合同,对经营户实行强制退出。

1、未经学校同意,随意变更经营服务范围,超经营范围经营的。

2、转让经营权,进行转让、转包和转租的。

3、出售或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变质食品,售卖加工食品,被查处达 3 次的。

4、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经认定负主要责任,致服务对象轻伤及以上的。

5、发生食物中毒的,或因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问题等引发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6、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5000元及以上损失的,或发生人员伤亡的。

7、违反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8、学期中途无故停业造成影响的。

9、年度内被地方相关部门处罚达3次的。

10、连续三个检查考核不合格。

11、经营过程中因违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

12、学校认为应该强制退出的其他情形。

凡被强制退出的经营户,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在接到退出通知两周内退出,学校不予退还该经营户的履约保证金。被强制退出的经营户今后不得参与学校经营服务项目的竞标。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