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次数:9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规范校内水电收费工作,切实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用水、用电秩序,加强水电费回收,节约水电资源,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是学校水电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各有关用户用水用电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收费价格、收费范围和水电费回收等具体工作,有权对违规用水用电的用户进行处罚。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水电费的结算部门,负责按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水电与节能管理中心核定的水电费回收对象、用量、价格、金额等收取水电费。

第二章 水电收费管理

第四条 水电费的收费范围为使用我校水、电的各单位及个人,具体如下:

(一)青年教工宿舍、教职工住宅的用水、用电。

(二)学生公寓学生超过水电补贴以外的用水、用电。

(三)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校外企业用水、用电。物业公司进行保洁、维修、值班免收水电费。

(四)学校自办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经济独立核算部门的用水、用电。

(五)校内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及设备安装的用水、用电。

(六)校外各商业经营网点的用水、用电。

(七)其它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用水、用电。

(八)学校研究同意予以减免的除外。

第五条 各项水电收费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制度,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水电费专用收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制收据进行水电收费。

第六条 水电费收缴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各项水电费所收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到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另做他用。

第七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青年教职工宿舍、教职工住宅的住户信息,新安排或调整人员必须书面通知水电管理部门。

第八条 学校水电费收费的抄表、制表、开票、收取工作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且整项工作不得为同一人。

第九条 水电回收计量表具须每月定期抄取一次,制表人员根据抄表数据进行分类分项统计报表,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再报分管处长审批。水电收费应尽量减少现金支付,逐步实现转账或扫码支付。

第十条 使用学校水电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维修、基建、安装的各用户在首次用水用电前必须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签订水电供用合同,见附件1

第十一条 除少量特殊原因外,属于水电收费范围的均应装表计量。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的水电表安装、管理、更换由学校负责;校内学校自办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的水电表安装、管理、更换由学校负责,但更换表具的费用由各自场所负责。其他用户表具由学校负责提供,表具费用由其承当,并自行负责安装、管理、更换。

第十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须加强计量表具的监管,水电表使用前应进行校验,电表应进行铅封,定期巡查,防止偷水偷电。

第十三条 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用户,应及时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上报,并通知抄表人员及时记录原表底数,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

第十四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参照淮南市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我校水电费收费标准,按性质分为师生用水用电、生活服务用水用电、商业用水用电、特种(基建)用水用电四类,具体标准见附件2。如遇供电供水部门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根据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一)师生用水用电:

1、教职工宿舍、住宅用水用电;

2、学生公寓超定额用水用电;

(二)生活服务用水用电

1、食堂、浴池经营用水用电;

2、为师生提供开水、洗衣、吹风机、通讯等基础服务的设施设备用水用电。

其中:新能源充电桩或电动车充电桩的用电价格,由经营公司或学校参照淮南市收费标准收取。

3、利用校内房屋进行生产、教学的用水用电;

4、基建工程施工人员生活区用水用电。

5、校内经济独立核算部门的用水、用电。

(三)商业用水用电:包含各门面房、超市、快递、理发店、文印等经营用水用电,以及其他临时性用水用电。

(四)特种(基建)用水用电:包含基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用水用电。

(五)学校同意进行减免的按照减免标准进行收费。

(六)因工期短、施工面分散,设备安装或部分维修改造工程无法装表计量的,维修改造工程按照工程决算的5‰收取,设备安装按照合同价的2‰收取。

第十五条 各类水电费回收原则上按以下方式:

(一)学生公寓(宿舍)的用水用电,除学校补贴的用水用电额度外,均由学生通过一卡通系统购电,不得采取现金购电;

(二)教职工宿舍、住宅的用水用电,在职教师水电费由财务处按水电管理部门报送的数据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新进或退休教职工,或房屋已经出售的等无法从工资中扣除的,每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通知其现场缴纳。

(三)各类经营性用水用电实行按月缴费,根据使用性质不同由水电管理部门确定当月应缴水电费用,采取直接向学校转账和现场收取两种方式。

(四)基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用水用电由项目负责人在每月在《淮南师范学院基建用水、用电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实用量(附件三),按进度款分批扣除或在项目决算款中一次性扣除。未装表计量的维修改造工程及设备安装项目的水电费由学校各部门在办理报销时按照各自比例直接扣除。

(五)教职工住房调整或调离,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等,应先到后勤水电管理部门结清水电费。

第三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用户在接到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交费通知后,须在15日内足额缴纳水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每天按其欠费额的2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仍未交费的,学校可以停止供水供电,直至交费后再重新供水供电,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

第十七条 水电管理人员经查确有窃水、窃电事实的,有权当场制止并中止其供水供电。窃水、窃电单位应按三倍数额补交所窃费用,水电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同时给其10005000元罚款。对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水电收费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凡属于水电费收费范围的,水电费收取须参照本文件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在合同中确定水电费收费标准或私自进行减免。已签合同的按原合同继续执行,下一个合同期按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