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13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我校教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把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管理监督,加大惩处力度,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 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全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追究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责任。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党组织、党员的由纪委办公室、巡察办核查;涉及意识形态、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核查;涉及本科教学及实验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牵头核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校科研处牵头核查;涉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核查。学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受学校委托承担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教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 实行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由各单位、各二级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保存并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备份。

下列行为应当列入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九)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一)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六)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 徽 )、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诚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 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三条 发现教师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需要进行调查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

对师德失范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其中,对学院党政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立案调查,当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启动调查后,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调查组当由2人以上组成。涉及学术不端的调查应组织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查明师德失范行为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织或单位作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须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授权学院调查的,须经学院集体研究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备案。

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可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处理决定材料,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存入受处理教师人事档案;是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将处理决定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给予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受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利。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法、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处理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处置、拒不处置、违规处置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第二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以及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纳入年度双百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人事代理人员、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外聘教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