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54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涉外工作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因公出国(境)主要包括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学习、学术交流与合作、 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和学习培训以及教职工其它因公性质的出国活动等。

第二章 选派原则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身份。各单位组团出访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对外交流的实际需要制订计划,并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考察任务。

第四条  校领导以领导身份短期出国(境)的,应按照上级要求实行限量管理,即:一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使用科研经费、以学者身份或以学术团体名义出访的,根据需要安排。

第五条  处级干部以领导身份短期出国的,应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出访,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使用科研经费、以学者身份或以学术团体名义出访的,根据需要安排。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性质的出访,其出访批次数、出访团组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七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非学术交流活动)团组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出访1国不超过6天,2国不超过9天),出访3国(包括经停国家)不超过10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不超过11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台湾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般不超过7天);出访香港时间不超过5天,出访澳门时间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访期间不得擅自更改预定的任务、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延长出访时间、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提前2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填写《淮南师范学院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级以上干部由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签证、通行证等手续。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需根据学校保密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进行保密审查及保密教育。

第十三条  为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团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及地区、 出访任务、出访日期、经费来源等)应通过学校内部局域网或其它形式如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严禁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和不正当的非法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 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 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密纪律

第十六条  坚持勤俭原则,合理安排开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费用指标。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事馆、驻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五章 行前教育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临行前,按规定接受行前教育。

第六章 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应事先落实出访费用,在《淮南师范学院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表》上注明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费用报销标准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相关规定执行。出访费用一般包括国(境)际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伙食补贴、公杂费等。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活动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交回因公普通护照;处级以上干部赴台湾、港澳出访的须交回大陆往来台湾、港澳通行证),由学校组织部保管。

第七章 出访总结

第二十二条  在出访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图片、音像及文字资料等材料以便存档,并根据所在单位安排适时进行汇报交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淮南师范外事工作暂行规定》(校政办20163号)、《淮南师范学院外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校外合201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出(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