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的通知》(皖组通字〔2010〕40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校现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非学术性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对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审批把握的标准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所兼任职务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
第四条 非专业出身的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艺类社会组织兼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为防止兼职过多过滥问题,领导干部个人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因职务提拔或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 兼职审批请示、备案报告须在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或备案,需提供或重点说明以下情况:
1、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2、领导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兼职;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需由社会组织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4、需提供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社会组织章程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兼职领导干部应自觉于每年年底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要认真审核,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报酬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审批或备案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三条 双肩挑干部在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兼任博导、硕导的,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及以上,或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须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