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并完善我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与公布工作,按照科学、合理、客观、规范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就业情况统计与公布制度,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统计毕业生是指纳入我校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全日制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包括就业率、签约率、协议和合同就业率、创业率、灵活就业率、升学率、暂不就业率、待就业率的统计。其中:
就业率=协议和合同就业率+创业率+灵活就业率+升学率
签约率=协议和合同就业率+创业率+升学率
第三条 为确保就业情况的真实、准确,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完善就业情况上报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就业情况统计上报工作,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对所在学院就业情况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就业情况统计类别
第四条 可计算为协议和合同就业率的类别
1、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1)与就业单位签订省级就业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且盖有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依据的就业材料为签订省级就业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相关制式协议书。
(2)具有人事调配权限的单位出具的接收毕业生及其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的录用接收函,依据的就业材料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接收函。
(3)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就业,依据的就业材料为毕业生与定向委培单位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或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就业的报到证。
(4)部队招收士官或文职人员,依据的就业材料为招收士官或文职人员协议书。
(5)医学规培生,依据的就业材料为与规培基地签订的协议书。
(6)国际组织任职,依据的就业材料为国际组织出具的接收材料。
(7)出国、出境就业,依据的就业材料为国外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或出国签证文件。
2、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录用文件,劳动合同相关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十六、十八、十九条,依据的就业材料为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
3、科研助理
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聘用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依据的就业材料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出具的证明。
4、应征义务兵
应征义务兵,依据的就业材料为预定兵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
5、国家基层项目
包括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中央基层项目,依据的就业材料为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6、地方基层项目
包括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农技特岗、乡村医生等地方基层项目,依据的就业材料为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文件。
第五条 可计算为创业率的类别
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依据的就业材料为工商执照或股权证明。
2、在孵化机构中创业,暂未注册或注册当中,依据的就业材料为与孵化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孵化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3、电子商务创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如开设网店等,依据的就业材料为网店网址、网店信息截图和收入流水。
第六条 可计算为灵活就业率的类别
1、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仅提供聘用证明,依据的就业材料为就业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证明函或毕业生本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收入流水等其他证明材料。
2、自由职业
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互联网营销工作者、公众号博主、电子竞技工作者等,依据的就业材料为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并由二级学院审核确认。
第七条 可计算为升学率的类别
1、升学
包括专科升普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依据的就业材料为拟录取名单、录取院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
2、出国、出境
毕业生出国、出境深造,依据的就业材料为出国学习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可计算为暂不就业率的类别
1、不就业拟升学
指毕业生暂不打算就业,准备升学考试。
2、其他暂不就业
包含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暂不就业,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二是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第九条 可计算为待就业率的类别
指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包含以下五种情况:
1、求职中,指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2、签约中,指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
3、拟参加公招考试,指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考试;
4、拟创业,指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5、拟应征入伍,指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第三章 就业材料审核
第十条 毕业生签定就业材料包括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聘用证明、录用接收函、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证明函等就业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就业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就业协议书文本规范,签章齐全;
2、劳动合同签订完备,合法有效;
3、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就业接收函、聘用证明、录用接收函等,必须注明以下信息:毕业生毕业学校、姓名、性别、专业、届别及就业岗位;用人单位(部门)公章、用人单位详细地址、人事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经过四级(学生本人、辅导员、二级学院负责人、校就业创业工作处)签章确认;
4、自主创业、自由职业毕业生须提供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并经过由辅导员、二级学院负责人、校就业创业工作处审定。
5、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就业证明材料,不纳入就业率统计范围。
第四章 数据维护与材料管理
第十二条 就业数据的维护
确定每年3-12月为毕业生就业数据更新维护时间,各学院要在全面核查就业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毕业生实时就业状况,及时在安徽省就业管理系统中更新维护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动态数据。
就业创业工作处定期通过安徽省就业管理系统向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更新同步就业数据,并向二级学院反馈更新同步过程中出现的就业数据错误信息,二级学院要及时在安徽省就业管理系统中纠正错误数据。
第十三条 就业材料的管理
要按照毕业生就业、升学、未就业等分类界定及审核依据搜集、整理相关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根据就业材料类型,按专业、学号等排序整理成册,以备核查使用。就业材料由二级学院妥善存档保管,就业材料存档时间要在3年及以上。有条件的学院可对就业材料进行清晰完整地扫描存档,统一按“就业类型+学号+姓名”的形式命名。
第五章 就业情况公布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工作处安排专人逐月逐周审核、统计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上报的就业数据及列入统计范围的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统计的就业情况经各二级学院确认后,定期向校领导、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公布。每年的3至4月、7至12月按月公布各二级学院各专业的就业情况,5月、6月按周公布各二级学院各专业的就业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反馈
第十五条 就业数据监督
学校在就业信息网公布就业数据统计工作举报电话和邮箱,各二级学院要引导毕业生通过学校举报电话和邮箱、“安徽省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教育部学信网”等反馈本人就业状况,接受毕业生监督。对毕业生反馈有问题的信息,建立台账,逐条核查。学校对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第十六条 就业质量反馈
就业创业工作处将组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完成毕业生就业质量与用人单位满意度问卷调研,并对毕业生就业质量和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撰写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在校就业信息网醒目位置发布上一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就业统计责任
严格执行教育部 “四不准”规定。凡在就业统计、核查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经举报确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如毕业生在学校核查、教育厅组织的第三方就业调查回访以及教育部学信网中进行“从未与该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其他录用形式”反馈,一经查实,将约谈学院就业工作负责人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在评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