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巡视、巡察、审计整改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10-08   浏览次数:2307


为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的问题整改和各项工作要求,推进省委巡视、学校校内巡察、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做好“后半篇文章”,强化政治监督,落实整改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原则

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坚持举一反三、长效推动原则。

二、问责对象

整改过程中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三、问责情形

(一)对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没有专题研究整改工作,消极应付的;

(二)不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和报送整改材料的;

(三)针对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或措施缺乏针对性,或责任人不落实,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四)整改推进不力,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既定任务如期销号的;

(五)对省委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交办件办理不力不实的,不按时限办理的;

(六)被上级组织检查、督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七)整改后又反弹复发,边改边犯的;

(八)做表面文章,搞“文字整改”,甚至弄虚作假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问责方式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1、检查。对履行整改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整改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切实整改。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纪、影响整改工作而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部门的问责方式,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1、通报。对履行整改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整改工作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问责决定与结果运用

问责决定由学校党委作出。受到问责的党组织、部门和责任人,在本年度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六、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