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7-17   浏览次数:7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巡视巡察工作部署,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挥巡察工作显微镜”“探照灯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推进校内巡察向基层、一线和师生身边延伸,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把学校建成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立足实际、试点先行。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落实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察工作报告;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予以调整;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是党委工作部门。

第七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承担统筹协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对党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协助做好对省委巡视、党委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规划、年度总结和相关信息等工作;

(七)办理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委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  巡察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其他工作人员3-5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人员一般从有纪检、组织等党务工作经历的正处级干部中选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一次一授权。

第十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人员应从熟悉纪检、组织、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的优秀专业干部中选配,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思想敏锐,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研究制定本组巡察工作方案,开展巡察工作;

(三)及时汇报、协调和规范处置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四)参加相关培训,学习相关制度和文件精神,丰富业务知识,提高巡察能力;

(五)撰写本组巡察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文字材料,审查和督办被巡察单位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

(六)巡察工作结束后,按照相关要求对本组巡察工作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及时报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存档;

(七)对本组巡察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

(八)根据学校党委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九)办理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巡察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和范围可适当延伸,巡察组可对机关处室进行巡察。

第十五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一)坚持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未能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指导党支部工作不到位,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加强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

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不够,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不扎实;党的组织不健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落实不到位;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召开不及时、不经常,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社会兼职、因私出国(境)等报告不及时、不准确;选人用人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践行四种形态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廉政风险防控特别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制度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损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落实教育部关于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不到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慵懒懈怠不作为、消极应付工作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四)事业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巡察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常规巡察。主要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工作部署等方面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学校党委每届任期内普遍开展一次。

(二)专项巡察。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巡察整改情况,随时开展的机动灵活式巡察。

第十七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专题)汇报;

(二)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三)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进行个别谈话;

(四)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五)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材料;

(七)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八)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九)召开座谈会;

(十)以走访调研等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九条  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反映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对每个党组织的进驻巡察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被巡察党组织,提前发布巡察公告,并向被巡察党组织下达书面巡察通知,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巡察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被巡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察组工作,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通过公布意见箱、电子邮箱、联系方式等适当形式,扩大巡察监督面。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巡察组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报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巡察组。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做到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访,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纪检和组织部门承担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分类处置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下列途径移交处理:

(一)领导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不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以及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检部门;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纪检、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并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被巡察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账,办结销账;

(二)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对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会同巡察组进行抽查;

(三)对巡察整改不力、师生员工反映依然较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安排专项巡察,并视情予以问责。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单位(部门)年度评先评优、综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巡察全过程资料整理工作,并报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作机制,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方面的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一)对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进一步调查了解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被巡察单位的师生员工发现巡察人员有以上行为的,可以向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或者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被巡察单位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四)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六)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三十五条  发现有以下插手、干扰或者影响巡察工作情况的,巡察组应当当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要求巡察工作回避特定问题、干扰调查核实或者对具体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二)为特定对象请托说情的;

(三)违反规定打探巡察信息、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插手、干预或者影响巡察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