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09-24   浏览次数:3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是落实教学任务、开展教研活动、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基础教学组织。根据《安徽省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行动计划》《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开展“基层教学组织”和“基本教学活动”标准化建设和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学校专业建设和开展日常教学活动的业务主体,分为教学系、公共课教研室两种类型。本质属性是教学和学术组织,兼有一定的管理职能,隶属二级学院领导。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1.5名以上专任教师,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不少于2名。

2.承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必修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

3.有固定的开展教学及研究活动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面积不小于人均3平方米。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按需设置。基层教学组织是开展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基本单元,其设置要坚持有利于巩固教学基础地位,按专业常规教学活动管理需要的原则进行。

2.分类设置。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要有利于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提升。原则上,所有本科专业以专业成立教学系,量大面广的公共必修课以课程(群)组建教研室。

3.全员归属。所有参与教学工作(包括实验课教师、担任教学任务的机关人员)的在编及校外兼职教师都应纳入基层教学组织管理。

4.重在建设。基层教学组织要围绕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要素和环节开展工作,把重点放在常规教学业务的组织与管理上,提升专业建设内涵和课程教学质量。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新建、调整或撤销基层教学组织,应由二级学院提出,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主任)应在教学组织所属教师中遴选产生(二级学院行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负责人),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任。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由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基层教学组织工作任务

第七条 组织教学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落实教学任务。

2.组织开展新教师上课、教师上新课试讲,并进行评价。

3.加强各教学环节(如备课、授课、实验、实训、见习、实习、课程设计、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等)的指导和督查。

4.开展多元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分析。

第八条 专业建设

1.开展相关学科、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研究,制定落实专业建设规划,申报专业类建设项目。

2.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变化,适时组织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开展专业建设,加强档案管理,负责专业评估、专业认证基本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课程与教材建设

1.构建支撑专业毕业要求的课程体系,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

2.开展集体备课活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组织研讨课程内容整合、教学方法改革和评价方式创新。

3.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开展在线开放课程、微课、智慧课堂等课程教学改革。

4.负责教材的选用,组织编写高质量教材和教学指导用书,进行教材、课件、试题库、资源库等教学资源建设。

第十条 实践教学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研究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优化。

2.组织协调实验、实训、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实施。

3.负责专业实验室建设、管理和使用。

4.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指导大学生开展学科与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5.负责校内外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学生专业实习和产学研合作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

1.定期开展业务学习活动,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了解教改领域最新动态。

2.组织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加强在建项目的过程管理,重视项目结题、成果总结和推广应用。

3.定期开展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组织相互听课、教学观摩、教学竞赛,开展同行评议。

4.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参加与专业或课程有关的国内外教学研讨活动,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二条 教师专业化发展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落实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

3.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制定教师培养计划,为青年教师安排导师,组织对青年教师和导师的考核。

4.有计划选派教师赴国内外高校、相关单位进修培训。

第四章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权责

第十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主任1名,人数超过15人的可增设1名副主任。主任任职条件如下:

1.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经验丰富;

3.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公道正派;

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称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的主要职权是:

1.参与教学组织教师调入或调出的决策咨询;

2.提出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等工作建议;

3.负责教学组织日常活动经费使用管理;

4.组织对教师业务进行考核,审定教学大纲、教案、讲义、教学进度计划表等教学文件;

5.负责教材选用、试卷命题与审核工作;

6.履行主任职责所需要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组织教师业务学习,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3.参与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课程、教材、师资、实验室等教学基本建设;

4.落实教学任务,执行教学计划;

5.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营造优良的教风学风;

6.组织完成学校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基层教学组织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岗位责任制度

1.基层教学组织要明确提出主任岗位职责、教师岗位职责;

2.根据工作职责和岗位分工,明确各工作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七条 教研活动制度

1.基层教学组织应进行有计划的学习和研究活动,定期召开例会,及时传达落实学校和本学院有关文件和要求,研讨和处理教学工作中的问题。

2.原则上每两周组织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每学期初,要集体研究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期末要进行学期工作总结。举行的集体活动和会议应做好记录,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第十八条 听课、评课制度

1.试讲制度。新教师上课、教师开新课必须先进行试讲,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2.相互听课、看课、评课制度。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未满3年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其他教师不少于4节,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3.教学观摩课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观摩课或研讨课,组织课程评议和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1.基层教学组织应为进校不满3年或从事教学工作未满3年的教师安排指导教师,落实教学工作的传帮带。

2.强化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教学检查、考核制度

1.基层教学组织应坚持开展侧重点不同的“三期”(期初、期中、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发现并及时解决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根据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加强对部门成员工作和学习情况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与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基层教学组织应树立档案工作理念,凡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相关的教学文件和资料,均应纳入教学档案编目保管。

2.及时做好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的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学校以专项经费形式将基层教学组织日常活动经费拨付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标准按教学组织人数分配,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负责使用。

2.基层教学组织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教学改革、教科研活动和师资培训。要加强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注重使用效益,严禁挪用浪费。

第二十三条 轮流值班制度

每个工作日,基层教学组织应安排1-2名教师值班,为学生辅导答疑,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活动要确保“三个到位”

一是教学文件发放到位,凡是与教学有关的文件,基层教学组织必须有相应的复印件;二是会议精神传达到位,学校召开的涉及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会议精神,均应及时传达到基层教学组织;三是培训考察交流到位,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和教师应有计划地参加与教学有关的培训、考察、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推进学科专业建设。

第六章 基层教学组织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基层教学组织工作进行量化考评,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给予考核“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进行奖励,与学校二级分配挂钩,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基层教学组织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换主要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与基层教学组织工作年度考评等次一致。

第二十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实行岗位津贴制度,考评合格的津贴标准为500/月;基层教学组织副主任津贴按300/月发放;考核不合格,取消相应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淮南师范学院教学系及公共课教学部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校教学〔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