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修订)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1-10   浏览次数:2079

校学生〔2020〕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科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及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会主席或团总支副书记(学生)等为成员的系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档次:一等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或专业前10%;每个评优学年综合测评中均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且同时应具备“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生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智育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申请学生原则上在申报当年度应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校资助对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分配名额。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限额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与评审

1.个人申请。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工作。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推荐。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操行评定、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二级学院,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

3.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名单的确定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严格坚持标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候选名单确定后,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安排专人认真指导审核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审核准确无误后报送学生处。

4.学校审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学生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确定全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结束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5.学校上报。学校审批后,学生处负责将推荐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名单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门管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原则上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进行全面跟踪复查,确保奖助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2.休学或者其他学籍发生变动的同学;

3.隐瞒、虚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

4.日常生活中有与家庭经济困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决不允许在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暗示、动员、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严禁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二次分配、平均分配、按比例提取充当班费及任何公共活动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班级是基础,二级学院是关键。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所需。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事实,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学生隐私信息保护工作。各级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