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1-08   浏览次数:3374

校教学〔202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课程设计、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外语具备“听、说、读、写、译”的基本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须通过安徽省计算机一级或以上等级考试。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一)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日常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受理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安排学生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批表》,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对学位授予有争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授予或不同意授予票数超过参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即为有效。

(五)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统一制作发放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应学科大类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曾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曾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四)虽取得毕业资格,但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或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0者。

(五)因其它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是否补授学位。

(一)未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在正常学段结束后的两年内修满毕业要求学分,且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二)因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或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0,毕业当年未获得学位,在其后的两年内补修相关课程且达到学位授予学分绩点者;

(三)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取得学位授予资格,但在毕业当年或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考取研究生、获得安徽省A类学科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成绩者;

(四)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未取得学位授予资格,毕业后通过毕业论文二次答辩者。

以上四种情形的学生,本人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一)毕业离校前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者;

(二)出现理论课程、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环节等成绩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论文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淮南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校教学〔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