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院长工作规则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次数:952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淮南师范学院章程》,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院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淮南师范学院院长(以下简称院长)的根本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副院长是院长的助手,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和独立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章院长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负责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和校风建设。

第七条  负责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招生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条  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进行调配和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九条  负责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办学资金筹措和使用,教育收费,基建项目(预算资金300万元以下),设备、仪器、图书采购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下),维修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下),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的借贷及担保,学校资产管理等。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调整预算和大额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工程变更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的项目。

第十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邀请国外人员来访,接受外国学者、学生来校研修或留学,派遣人员出国进修、留学、讲学、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接受各种捐赠。

第十  签发学校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通告等重要文书。

第十 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抓好监察工作

第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前款中涉及学校全局工作或重大事项,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由院长、副院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行政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参加。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院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日期和议题由院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议事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院长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作出决定和决议。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可暂不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四)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领导必须出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

(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个人利益时,本人应回避。

(六)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或者职能部门提出,院长审定。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研究,院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方案,一般应提前两天发至与会人员。未经审定的议题,不予讨论。

(七)会议与会人员须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暂停处理日常事务,以保证会议秩序和严肃性。

(八)除有传达、落实任务外,与会人员应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不得外传议决情况。不得发布与院长办公会议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  分工负责制度

(一)院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院长向副院长布置工作任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副院长负责做好分管或协管工作,努力完成院长布置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院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院长和副院长之间,副院长和副院长之间要经常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补台,保持学校行政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第十  决策咨询制度

 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院长应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决策论证。根据议题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有关专家和组织咨询,必要时应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建议,以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  工作报告制度

(一)院长每学期要向党委会报告一次学校行政工作。对党委决定的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党委的督促和检查。

(二)院长每学年要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学校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内容,按照校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二十  院长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决议,对党委会负责。

二十一  院长办公会已经形成的会议决议、决定,不允许在小范围内重新决定或擅自更改。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进行调整,并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院长、副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可先行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十二  院长、副院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院长或院长委托院长办公室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各有关执行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院长办公室并报告分管院领导,必要时应书面专题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院长工作规则》院发〔200974)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规则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