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次数:653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淮南师范学院章程》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党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情况;学校发展规划和党代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等。

第二章  党委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工作部署,并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提出学校党委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教育收费,基建项目(预算资金超过300万元),设备、仪器、图书招标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维修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的借贷及担保,学校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调整预算和大额支出,金额超过40万元的项目。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章程、办学指导思想、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研究决定:(一)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核和奖惩;(二)根据程序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向上级推荐交流干部。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的制定、重要政策的统筹、重点人才的培养等,推进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保障等机制的建设。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四条  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第十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十  研究决定校级领导工作职责范围。

第十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1-2召开次,如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先行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十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党员代表和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二十一  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二十二  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两天送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二十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在讲明议题后,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待与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后,陈述自己的意见。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党委会议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决议、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二十  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  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若在执行中确需变更的,需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在执行决议、决定中,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

三十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三十一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三十二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三  党委委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要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  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第三十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院发〔200974)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