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1-10   浏览次数:1064

纪委,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党总支),校工会、校团委,各行政部门: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文件《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皖组通字201854号)要求,现就做好学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人员范围

1. 校级领导干部。

2.党政管理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学院(部)、直属单位除外)。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也应按照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报告方式及工作要求

1.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请各单位统一到党委组织部领取)进行填报,由本人亲笔填写。

2. 填写前请认真学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指南》(请各单位统一到党委组织部与《报告表》一并领取)和《报告表》填表须知及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说明。请在封面和封底承诺书上签名,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晰,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3. 首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继续填报的领导干部,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说明,属于延续性的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

4. 校级领导干部的《报告表》,填好送校党委书记审签,再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党委组织部于 1  23 日前统一收取,并派员送至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党政管理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的《报告表》,填好后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于123日前送交党委组织部(行政楼505室)。

5. 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纪律要求

1.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领导干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指南》的学习,以典型案件为警示,认真对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具体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不断提高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如实、规范地填报个人有关事项,避免出现报告不准、不全、不实的情况。对填报态度不认真,不按要求填报的,学校将责令其重新填报,并作出书面检查。

2.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精神,省委组织部每年将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如发现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与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查询结果不一致,经认定,确属漏报、瞒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在填报过程中,如有不清楚的事项,请及时与党委组织部联系。

联系人:王伟;联系电话:6863623

 

 

 

 

                      中共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