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1-28   浏览次数:14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政府不断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学校积极吸引社会捐赠助学。为了鼓励和保护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捐资助学的热情,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捐赠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有关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校友、学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均称捐赠人),为淮南师范学院建设与发展以及学生成长成才所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项目类别

第三条 接受捐赠种类:现金、图书、资料、设备、软件、文物、古籍、财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也可在校区捐建教学、科研等公共设施、认捐景观或认养树木等。

第四条 项目的设立:

(一)捐赠资金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专项资金或各类基金。

(二)捐建实验室、多功能教室、研究中心,校区环境改造及基建项目等人才培养和育人基础设施。

(三)赞助学校举办的重要大型活动的宣传广告、文艺活动、编辑出版各类书刊文集和校友通讯录、风采录、画册等费用。

(四)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协商设立其他捐资助学项目。

三、捐赠方式

第五条 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广大校友、全校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积极参与捐款捐物支持学校教育活动,额度不限。

第六条 捐资助学活动可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为单位负责组织汇总送交校财务处或校友会,也可直接缴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 广大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捐款人(单位)可以直接通过社汇平台捐赠现金,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通过邮局汇至学校财务处,通过账户进行捐款时,务必填写捐赠者信息并注明资助金项目名称或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捐款账户

  名:淮南师范学院

  户:3400163420805018594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南市分行龙湖支行

四、捐赠答谢方式

第九条 学校将采取以下鸣谢方式,对捐赠人表示衷心的谢忱。

(一)所有捐赠人均颁发捐赠证书,并登记造册,永久留存。

(二)捐赠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将颁发纸质捐赠证书或发放纪念品作为永久纪念。

(三)捐赠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将授予淮南师范学院建校活动有特殊贡献者荣誉称号;捐赠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可以冠名或根据其意愿与学校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四)经校友或其他中介人联系,行政、企事业单位给予学校拨款或捐赠,学校将答谢中介或联系等相关人员(如授予荣誉等)。

五、捐赠管理

第十条 淮南师范学院开展纪念重大建校或周年活动,将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校捐赠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及组织全校性的捐赠活动,确定接受捐资的重大项目,决定捐赠工作奖惩事宜等。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是接受捐赠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捐赠资金管理等有关制度。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十二条 捐赠人捐赠的资金,一律转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捐赠人捐赠的物资、设备等实物,由学校相关单位和财务处统一接受、登记,并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项目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作为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若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将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建项目,按学校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计;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对捐赠人捐款设立的基金建立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基金用途和捐赠人意愿,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对捐赠的工程、修缮项目,学校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建设,保证质量,并保证捐赠项目配套工作优先进行。捐赠的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兴建项目确认书。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应在学校开展重要纪念活动与日常办学过程中积极宣传,主动联系校友、捐赠单位等争取支持和捐资助学。所获取的捐赠资金汇缴至学校后,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在依法管理情况下,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无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可以用于教学科研活动、改善育人环境、资助学生和有关奖励等。接受捐赠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捐赠资金使用办法报学校审核后并按此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为各二级学院设置奖助学金,各二级学院获取的捐赠资金全额列入,实行独立核算。重大的捐赠资金支出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收的大额捐赠资金(弘毅奖教学金),严格按照捐助人意愿实施,专款专用;捐赠者无明确意愿的大额捐赠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学校教育事业。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财务处将积极为捐赠单位申请免税的捐赠收入票据;学校将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校内单位和个人,经研究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