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3-19   浏览次数:184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课程设计、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外语具备“听、说、读、写、 译”的基本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须通过安徽省计算机一级及其以上等级考试。

    第三条学士学位限授条件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行政拘留或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虽取得毕业资格,但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者。

    (四)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 1.8 者。

    (五)因其它问题,校学位工作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一)学校设立学位工作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二)院系成立学位工作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受理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安排学生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批表》,向校学位工作委员会提出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后,由校学位工作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工作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对学位授予有争议的,校学位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五)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统一制作发放学位证书。

    (六)未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足够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校学位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七)因处分未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若在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在国家级学科或技能竞赛中取得二等以上奖励者,可由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申请(须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获奖证书原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学位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八)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未取得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两个月内向所在院系申请二次答辩。学生在答辩合格后,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校学位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此项工作应在每年 8 月 30 日之前完成)

    第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应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合理公正,严肃认真。

    (一)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院系学位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工作委员会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除对责任人给予应有处分外,经校学士学位工作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本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经校学士学位工作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3 级本科生起执行,由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届时原《淮南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院教字〔2009〕50 )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