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8-10   浏览次数:9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校成立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专门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人、监察处、院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团委、后勤管理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院学生会主席参加。申诉委下设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办公。

 第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2)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委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因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听证的参加人员由申诉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证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的学生,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试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