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27   浏览次数:7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增强学术权力,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动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淮南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

第三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评价、教师专业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二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应充分考虑学科专业覆盖面。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1-2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委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推荐候选人,党委会议审议,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9人的单数组成。成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规划与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与教学工作、教师发展与职称评聘、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4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专门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同时兼任1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一名教师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任期及换届规则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聘请校外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可由校长、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专门委员会特邀委员由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

特邀委员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特邀委员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在某领域具有特殊专长;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3)学术造诣高,学术成果丰富,学术声誉好;

4)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同级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及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若发生变动,如需增补委员应由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同级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统筹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工作运行。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相关事务,由本学院教科研秘书负责办理。

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本学院年度预算。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及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申请设置或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人才培养方案、招生方案与办法;

6)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校各类学术、科研基金、教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教、科研成果;

5)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中外合作办学、与企业合作办学等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若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成员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内容和重要性,可授权相应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权。

1)学科规划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学科建设、重大学术改革与发展计划、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设置、科研成果评价与鉴定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2)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学位授予、质量工程项目设置、对外合作办学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3)教师发展与职称评聘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职称评审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育、人事制度改革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4)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进行决策、审议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结果有争议的申诉。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学科规划与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教师发展与职称评聘、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等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本部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并应提前通知委员。凡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秘书处汇总,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除涉密事项外,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必须做好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作,对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案及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所形成的决议,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署,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涉及学位评定的有关事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换届,由校长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确定,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进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统筹安排,具体由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