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1-16   浏览次数:808

院科研〔2012〕3号
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淮南师范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淮南师范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规范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学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淮南师范学院所有在岗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淮南师范学院名义发表学术成果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新闻宣传、保密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外界发布。
(四)合作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在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无根据地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七)学生利用淮南师范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淮南师范学院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过程中,应就其成果署名、研究过程和资料数据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试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二)在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成果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
(四)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五)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六)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一)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调查研究的统计资料。
(二)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四)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试验结果署名发表。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罚 则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一)凡教职工学术失范者,学校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凡教职工学术不端者,学校将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等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凡教职工学术腐
败者,学校将分别给予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并在职务晋升、职称晋级、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荣誉或学位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二)凡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已获相关奖项、取消申请相关奖项资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所授予学位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理或处分。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组织与制度保障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认定,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挂靠科研处,成员单位主要有纪委、监察处、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三)组织实施学校的学风建设宣讲教育;
(四)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五)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六)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诉;
(七)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八)按年度发布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第九条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负责人制。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是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党政领导是院系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校级(包括校级)以上学科、基地及研究所负责人是各学术团队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级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
第十条 建立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并在校园网开辟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栏。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项检查工作。学校把学术道德教育列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定期为学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严把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关。同时把学术道德教育纳入教职工岗位培训范畴和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各院系将科研诚信纳入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程序和机制调查处理:
(一)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匿名举报,举报者应当提供调查结果反馈的联系方式,并且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否则不予受理。对具有公示期的相关举报应当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
(二)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学风建设办公室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三)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校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学风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调查认定。
(四)学术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充足的理由证
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五)联合调查组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提出明确调查意见。学术委员会对联合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做出处理或处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学校学术委员会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理或处分。
(六)学术委员会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重新审议,再次审议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按照有关行政程序,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理或处分。当事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在学校做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学术道德学风建设规范 实施细则 印发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
淮南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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