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次数:866

 

校监察〔2013〕4号
各单位、各部门:
《淮南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经学校2013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淮南师范学院
2013年6月13日
 
 
 
 
淮南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根据国家关于建筑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淮南师范学院监察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察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使用单位人员为特邀监察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内部监察工作。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学校成立监督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监督小组由纪委领导、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的范围包括学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加固工程、管网线路改造、道路改造工程、校园绿化工程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违规招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程建设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安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监察处对基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监督、重点环节监督、重点部位监督或随机抽查等多种监察方式。重点检查学校自行组织的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基建项目。对大型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事前监督。即招标前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项目的调研、论证、审核、立项、审批等情况;
二、基建项目的信息发布或招标(邀标)情况;
三、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等审核情况。
第八条 事中监督。即招标过程和施工过程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活动所聘请的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情况;
二、评标(议标)、定标情况;
三、基建项目的合同签订,重点是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四、基建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第九条 事后监督。验收及审计过程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项目的验收和售后服务落实情况;
二、项目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
三、工程建设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四、监察处认为有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会议;
二、审阅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报告、合同、文件等材料;
三、检查或询问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基建项目中的有关情况;
四、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或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监察实行事前通知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已确定的基建项目书面通知监察处(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察处),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监察人员应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二、监察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参与评标等商务活动;
三、监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程序,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监察人员对参与监察的情况要进行记录,并与相关资料统一归档;
五、实行回避制度。监察人员如因个人原因可能出现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及处理
对有关职能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监察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会同院纪委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或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内容,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如发现制度设计缺陷,由监察处提出修正意见或补充规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