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次数:826

 

校监察〔2013〕3号
各单位、各部门:
《淮南师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经学校2013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淮南师范学院
2013年6月13日
 
 
 
 
淮南师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完善招生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及安徽省教育纪工委关于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淮南师范学院监察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由学院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院纪委书记任监督小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任副组长。监察处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监督,受理对招生工作的信访举报。
第四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上级及学院关于招生录取的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五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应参与对学院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院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督促学院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录取、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招生办公室提出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在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之前,须经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工作,对冒名顶替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办公室提出清退意见。
第八条 招生期间,严格执行录取场所封闭式管理的规定,做到持证进场,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第九条 招生监察工作实行事前通告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招生工作计划书面通知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并报送有关文件,以便安排招生监察工作。监察人员有权查看招生工作涉及的记录、资料等有关材料,了解有关情况,进行招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提供,积极配合。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有关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录取公开公正。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和教育部的六条禁令,严格执行公布的录取规则,对每位考生做到取之有理,退之有据,及时公开录取信息,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确保招生阳光工程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省纪委、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招生工作中落实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全面加强招生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杜绝招生工作各个环节不正之风的发生。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受理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纪律的投诉和举报,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省招生办公室处理。以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或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内容,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如发现制度设计缺陷,由监察处提出修正意见或补充规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