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次数:776

 

校监察〔2013〕1号
各单位、各部门:
《淮南师范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经学校2013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淮南师范学院
2013年6月13日
 
 
 
淮南师范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督,规范物资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采购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淮南师范学院监察工作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处负责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 监察处对物资设备采购可以采用全过程监督、重点环节监督、重点部位监督、随机抽查等多种监察方式。重点对学校自行组织的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条 事前监督。即采购前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申请采购项目论证及报批手续的履行情况;
二、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需要采购的物资设备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
三、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招标文件以及预算情况;
四、采购方式的确定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五、招标公告在有关网站或以其它形式的发布情况;
六、投标人资格审查与考察工作情况。
第六条 事中监督。即采购过程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活动所聘请的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情况;
二、评审标准确定后,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向投标人公开的情况;
三、评审专家执行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的情况;
四、评审结果与现场记录的情况;
五、中标候选人确定后,采购部门公开发布中标信息的情况。
第七条 事后监督。即中标人确定后合同履行阶段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
二、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采购项目变更及追加采购经费的审批情况;
四、物资设备验收情况。
第八条 对各类采购活动的监督实行事前通知制度。采购部门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已确定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书面通知监察处(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察处),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监察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监察人员应自觉学习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二、监察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参与评标等商务活动;
三、监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程序,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监察人员对参与监察的情况要进行登记,并与相关资料统一归档;
五、实行回避制度。监察人员如因个人原因可能出现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对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监察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会同院纪委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或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内容,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如发现制度设计缺陷,由监察处提出修正意见或补充规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