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2年度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0-11   浏览次数:1787

 

各院系、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及《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规定的通知》,为了让我校符合条件要求的参保职工享受规定待遇,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病种
        凡我院在职或离退休参保职工(含已办理异地安置人员)患有下列十八种病种之一,且符合相应症状的人员,本次可申请办理大、特病门诊医疗证,每人最多可申请2种大、特病。十八种病种为: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4、冠心病(有心肌梗赛病史);5、高血压(III期);6、糖尿病(有并发症之一);7、精神疾病恢复期;8、系统性红斑狼疮;9、再生障碍性贫血;10、肝硬化;11、重症肌无力;12、帕金森综合症;13、肺心病(含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14、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15、血友病;16、风湿性关节炎;17、慢性盆腔炎;18、慢性前列腺炎。(其中: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三种大病每月都可申报,时间为每月上旬,填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定期组织鉴定、发证。)
        二、申报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参保职工首次申报大特病的,填写《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申请表》(附件1)贴上参保人员一张两寸彩色照片;已办理大特病门诊医疗证且需要新增病种(或更换病种)人员填写《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或病种变更申请表》(附件2),参保单位盖章后统一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异地安置人员申报门诊规定病种的,定点医院必须与异地安置证指定医院一致,另还需提供异地安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申报病种的既往住院病历,如以前办有市内门诊病种就医证的,需交回原证。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申请表》一份,已办理大特病门诊医疗证需要新增病种(或更换病种)人员填写附件2《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或病种变更申请表》一份。请各单位、各部门尽快通知到本单位教职工,特别是退休教职工。未取得大特病门诊医疗证人员由本人填写附件1《
请各单位汇总后,于2012年10月23日前向人事处报送个人申请表、一张两寸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及《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报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鉴定时间和地点由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非异地安置人员鉴定通过后,于12月份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及鉴定手续到其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取证。异地安置人员鉴定通过后20日后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及鉴定手续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取证。
        (三)变更定点医院在每年12月份申报,本次不予办理。
         联系人:刘川林    联系电话:6863592
        邮箱:szke@hnnu.edu.cn
 
附件1: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申请表
附件2: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或病种变更申请表
附件3: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报汇总表
附件4:淮南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的大病、特殊疾病鉴定标准。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