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8   浏览次数:1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要求是: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干部选拔到处级领导岗位上来;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促进校园和谐、推进科学发展能力,善于学习、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结构合理的领导集体。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党、团、工会组织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委员会换届时,还要依照党章、团章和工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分得清是非,经得起考验。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掌握高等教育规律和现代管理知识,具有胜任处级领导岗位所必需的领导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知识和服务意识。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敬业奉献,以身作则,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及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实绩突出。
(四)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权力观,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善于调查研究,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专职管理干部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干部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在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党支部书记、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负责人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五)提任党、团、工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分别符合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连续在本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8年以上,工作量饱满,工作实绩突出,符合干部任职要求的,可以择优提任处级辅导员(非领导职务)。
(七)一般应当经过校内外领导干部培训班的专门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身体健康。
第八条 提任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上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具有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其中一个在院系等基层管理工作经历两年以上,表现优秀的,可优先提拔任用。
经学校选派到校外挂职锻炼,表现优秀的,可优先提拔任用。
第九条 达到学校规定任职年龄界限的处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学校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保留原相应待遇。不服从学校安排的不保留原待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学校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换届时,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广泛性、知情性、相关性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票及谈话推荐结果,综合分析推荐情况;
(四)向学校党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在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校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综合分析情况,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个别特殊需要提拔任职的,经校党委会讨论确定,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考察时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尤其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组织部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人员参加。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前,组织部针对不同领导职位的职责要求,提出考察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要求,报经校党委会批准。
(三)发布考察预告。将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等,通过适当方式进行预告。
(四)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实施考察工作。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拟任职位的职责要求确定。考察党外干部人选,应当征求统战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代表意见。
(五)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处级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分别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党委委员中充分酝酿。对拟任副职的人选,一般应听取拟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组织部根据考察结果与酝酿情况,提出任职建议。校党委会在对任职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校党委会讨论研究干部,办公室应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记录本严密保管。 
校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委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职务任免,应按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由组织提名推荐、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事前须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之前,应书面征求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在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按不同岗位实行选任、委任、聘任。基层党组织、校工会、校团委等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按有关章程实行选任制,集中换届时提拔任命的实行委任制;学校党委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制;行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
实行委任制的干部,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校党委任命;实行聘任制的干部,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由院长聘任;实行选任制的干部,选举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校党委任命。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前谈话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均应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其进行任前谈话,并签订廉政承诺书。正处级领导干部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谈话,副处级领导干部一般由学校分管领导谈话。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均需试用一年。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任职。试用不合格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任期与换届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度。委任制、聘任制处级领导干部均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干部任职期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调整任职与任期。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换届制度。学校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换届时,处级领导干部新提拔任用的,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不属于提拔任用的干部重新聘任时,在对其进行任期考核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个人报岗、群众测评等方式进行。坚持运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推荐等结果与组织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实施方案应当视情况由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职数编制,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在学校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换届时,一般应进行职数的重新核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配备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换届后,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职能处室要确定任期工作目标。任期工作目标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审定。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期考核制度。学校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届中和届满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实施方法等;
(二)自愿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并研究提出拟任人选; 
(六)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七)公示
(八)任用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轮岗交流应当从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培养和锻炼年轻干部、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等方面综合考虑。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可以在院(系)之间、机关部门之间、机关部门与院(系)之间、党群和行政部门之间进行,同时积极向校外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三)轮岗交流的重点是年轻干部和人、财、物等重要管理部门的处级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职务连续任职满两届的专职管理岗位的正职原则上应当交流,确因工作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等不适合交流的,经校党委研究,可暂缓交流或不交流。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回避制度。
(一)任职回避: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及父母)的,不得在校机关同一部门工作,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校党委会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经学校考核,未完成任期工作主要目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
(二)在届中或届满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
(三) 因学习、出国、外派等原因,需离职一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领导职务达一年以上的;
(五)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六)达到非领导职务年龄界限的;
(七)不服从正常岗位交流决定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或集中换届时职务发生变化的,原职务自然解除。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按照辞职的原因,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 
(一)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有关章程和规定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干部在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岗位交流决定的处级干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干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受理有关干部工作的举报、申诉,自觉接受各级组织和教职工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全程记实办法,完整、准确的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直观反映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运行情况。具体要求按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实行岗位变动工作交接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和基础资料整理移交工作,同时,要按照组织、审计、财务、资产、档案等部门要求,做好资金、债权债务和资产设备方面的交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及组织、纪检和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