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31   浏览次数:854

 

一、 总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对学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指上级下达经费、院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和其它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有详细预算,预算由各学科点编制上报,分批投入,由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统筹管理。
二、 使用原则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我院重点学科建设指导思想,即“加强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强化优势学科,打造特色学科,重视传统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依托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推动全校学科建设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实力”。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应坚持有计划、突出重点的管理方式合理使用,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出项目财务预算,按有关规定集中使用。
三、 申请与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年度下达,各学科需根据本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填写《淮南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报学科建设办公室核准,经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及审批后,按批准额度下拨。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和各类经费开支的比例:
1.学科条件建设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购买专业图书资料的费用等。此项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2.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等各种科研实验费用;二类以上期刊论文版面费;高水平学术专著的出版补贴;科研项目立项与成果查新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专利申请前期费用;科研成果应用转化前期费用等。此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30%
3.学术交流费:学科人员学术交流所需的差旅及相关费用;承办省级以上学科学术会议的费用;专家讲学和进行学科建设指导的相关费用(差旅费、讲学酬金等);二类以上学术期刊或全国性学会的机构会员费等。此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5%。(人文社科学科可以与第2条规定经费综合考虑使用。)
4.学科队伍建设费: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费用;学科人员的短期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柔性的引人引智费用等。此类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20
5.学科建设管理费:学科团队小型会议及日常管理费用等;此类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0
6.学科建设奖励经费:获批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创新团队等团队奖励;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称号奖励等(以上奖励经费从配套经费中支出,约12万)。
以上经费比例为参考比例,具体以各学科年度经费计划为准。各学科应按照计划使用经费,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额度和经费计划预算的比例。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原则上不包括境外合作交流经费。如确实需要与境外进行合作研究交流的项目,须向学科建设办公室另行提出申请,由分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支付和报销应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在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内,经费开支先由学科带头人签署意见,经学科建设办公室核准签字后报销。图书资料和设备购置要经图书馆和总务及后勤资产处登记入账,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四、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应遵循《安徽省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据有关财务规定在省教育厅核准的学科建设计划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非重点学科的经费开支和与学科建设目标不符的开支。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各重点学科就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写出经费使用分析报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作为下一年度经费下达的依据。对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到下个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定期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遵守规定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科在资金上给予优先考虑,并加大投入比例。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截留、挪用、挤占学科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处分;对购买与学科建设无关物品要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学科带头人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五、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论文和项目级别以《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1号)为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