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31   浏览次数:8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管理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目标,使学生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毕业后能适应社会和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学生应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被我院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缴费、填写有关学籍材料等)。新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指导下由教学管理单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或退学时交所在单位归档。
第八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如确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无故不参加教学管理单位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不予保留学籍,不发任何证明。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校本部学生须按时到财务处缴纳学费(每学年第一个学期,注册时应交齐本学年度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并持学生证和缴费单据到所在教学单位注册,以确认学籍。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缴纳费用,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本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因未按规定申请或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一条 函授站(点)学生由该站点统一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凭本年度缴费单据到继续教育学院注册。
第十二条 凡取得我校成人教育学籍的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各类高等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学院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缺课在三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须重修。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分别为70%和30%。
第十六条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七条 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和毕业前适当时间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考查课程的补考采用考试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经教学管理单位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和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在成绩单注明“作弊”字样,不允许参加补考,应重修该课程。凡考试旷考者,该课程按“0”分处理,并只给一次毕业前补考资格,在成绩归档时,应注明 “旷考”字样。对作弊者,取消其评优和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已经掌握的课程,可在每学期开课前向学校提出免修免考或免修不免考申请,并提交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的学习成绩原件。符合免修免考或免修不免考条件的,由班主任审核,经教学管理单位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其免考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原课程考核成绩记,不免考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期末考核成绩记。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补考或重修。一学年内累计六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在一学期内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
第二十三条  留(降)级学生应跟下一年级相同层次的相同专业学习,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四条   无后继专业,可留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确有特殊情况,转学和转专业应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
(二)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三)不允许转入毕业年级;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第一学年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三)教学管理单位审核后由学生到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四)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初审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五)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需填写省教育厅规定格式的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复印件 ( 应当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休学治疗或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中断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 因伤病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 ,由班主任初审,经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备案后,发休学证明,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复查合格证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有报考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三) 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一学期内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达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者;
(六)一学年内累计六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无级可留(降)者;
(七)在一学期内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累计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及格且无级可留(降)者;
(八)在学习期间累计十门(含十门)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九)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者;
(十)根据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或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并报学校批准。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发给相应证明,不退学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应就本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等进行全面总结,由学院写出评语。毕业总结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通过政治思想鉴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课程考核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生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合格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结业:
(一)学习期满,经过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毕业学期课程考核(或毕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三)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毕业作业)不合格或未交者;
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学生经采取补救措施(补学、补考,补写等)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中途退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者除外),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为肄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注册,并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颁布的《淮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淮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