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31   浏览次数:13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实行学分制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分类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均设置一定的学分。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三条必修课。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第四条选修课。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方向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文社会科学系列、经济与管理系列、科学技术系列、语言系列、音体美系列、生活与健康系列、教师教育系列等七个系列设置。
第三章 学分计算办法
第五条理论课每18标准课时设定为1个学分;公共选修课、含实验(或上机操作)的理论课,每24标准课时设定为1个学分;实验(实训)课、体育课,每27标准课时设定为1个学分。设计学分时,以0.5学分为最小计量单位.
第六条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按每周1学分计算
第七条军事训练、专业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教学活动各为1学分。社会调查2学分计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课程。
第八条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该学分可抵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和重修(重考)
第九条选课内容
1.所有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2.专业方向课程以分组的形式开设,每组包括若干门课程。学生必须从所学专业的若干个专业方向课程系列中选修一定学分的课程。
3.选修课包括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的修读办法由各专业自定;公共选修课程学生可以在某个系列中选修6学分,在其他系列中自由修读2学分。
第十条课程的免修
1.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已经自修,可以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合格后(80分以上),准予免修。被批准免修的学生不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以原考核成绩计
2.学生申请免修,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出具已修课程考核合格的材料,或参加免修考试,经课程所在系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所在系将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通知到有关任课老师。
3下列课程不得免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体育课、国防安全教育课、劳动课、毕业论文(设计)、包含实验的课程、对口招生的预科班课程;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4.免修的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
第十一条课程的重修(重考)
1.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选修课程,如果考核成绩不及格,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及格者考试成绩按60分登记分数,学分绩点为1.0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有二种形式:一是跟班修读,即跟正常开课班级修读;二是在教师辅导和指导下自学。指导教师一般由开课单位统一安排。由教师指导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应组成一个课程学习小组,接受教师的辅导和指导。辅导期限一般以一学期计,辅导时数不得少于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系同意,可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转修保健课。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相应学分。
因考核违纪或考试作弊未取得成绩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者,不准再次重修。
3、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与同一门课程的正常班级同时进行,如果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重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按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登记分数(注明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4.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好《重修申请表》,由学生所在系、课程开出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5.重修课程缴费按该门课程的学分计算,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课要求
第十二条学生要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老师指导下选择课程。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量,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决定,一般适宜在24学分左右(不包括辅修专业课程)。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修先修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应做好学生选课的指导工作,选课之前应向学生公布课程简介、教师简介。学生须在开课学期之前一个学期的第10周左右选课,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选一门。对于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学生在开课后二周内若对所选课程不满意,可以退选或改选
第十四条除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外,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选修类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记为0
第十五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随高年级提前修读以后学期的课程。选课手续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学生所在系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学生的成绩等提出是否接纳的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上课的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否则取消其以后提前修读其它课程的资格。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所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参加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凡达到或超过36学时的课程均须进行结束课程考试。课程考核最终成绩按结束课程考试时的卷面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例合并计算;实验课程考试成绩按期末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的比例合并计算。某些实践性课程如体育、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等考查方法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为了区别学生学习质与量的差异,每门课程须根据学习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并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总体平均差异。课程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两种方式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都可以以绩点方式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首先要计算课程绩点,由课程绩点再计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最后求算出平均学分绩点。步骤如下:
1.课程绩点的计算
1)百分制:一门课程成绩60分为绩点160分以下为0),以后每增加1分等于0.1绩点。如:65分,绩点为1.574分,绩点为2.4100分绩点为5.0
2)五级制:按照成绩等级对应得到绩点,以下表计算:
五级制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2.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数。如某门课程设计为2学分,某学生的课程成绩为68分,其课程绩点即为1.8,课程学分绩点应为1.8×2(学分)=3.6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按上述办法求算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后,则:
 
注:所有补考及格的课程,学分绩点均记为1.0
第七章 创新学分
第十九条创新学分是指学生接受创新教育,获得创新成果而取得的学分。如参加教师课题研究,在权威部门组织的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奖,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在一定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等,均可按成果的等级计给一定的学分。
第二十条创新学分的计算办法 
创新学分根据学生参加创新活动的类型及取得的成果,按下述规定计算。
1.课题研究
课题级别
排 名
学 分
备 注
国家级
3
6
排名以课题申报书为准
 排名45
4
省、部级
3
4
排名45
2
市、厅级
3
3
排名45
2
校级
2
1
2.发表科研论文

刊物级别
排 名
学 分
备 注
第一作者
6
刊物级别以教育厅职称评审有关规定为准
23
4
第一作者
4
23
2
第一作者
2
23
1
第一作者
1

 
 
 
 
 
 
 
 
3.学科、技能竞赛

参赛级别
获奖等级
学 分
备 注
国家级
一等奖
6
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部委组织的正式竞赛
二等奖
5
三等奖
4
优秀奖
2
一等奖
4
教育厅、团省委及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正式竞赛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一等奖
2
教务处、科研处团委、学生处、就业中心等组织的正式比赛
二等奖
1

4.专利

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
第一
4
以专利受理号为准
第二
3
第三
2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
2
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
1

第二十一条创新学分的认定
1.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各系收集本系学生的创新成果材料,组织本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组成专家组(一般为3-5人)对创新学分给予认定。汇总后将认定结果连同相关材料送交教务处。
2.教务处对系级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重新认定,以确保创新学分的真实性。
3.同一类型项目(如发表的科研论文)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项学分;不同类型项目(课题、论文、获奖)取得的学分可累积计算。
4.创新学分可以抵消公共选修课程系列的学分要求。
5.各系团总支负责本系学生创新学分的登记、创新成果材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管理按照《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保留原来的班级管理制度,学生须参加所在班级的集体活动。如因选课与班级活动时间相冲突,应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中途停学或延迟毕业,则编入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停止招生,则根据学生意愿和学校实际编入下一年级其他相关专业的班级中。
第九章 毕业学分要求
第二十四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正常学习年限为4年,毕业总学分数不得低于150学分。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没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在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延长学习期限,最多可以允许延长2年。对于提前修完学分,综合考核合格者,允许提前毕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从2009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