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31   浏览次数:5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与保障人员在教学运行过程中违反教学规范,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与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四个类别。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级:指故意或过失原因对人身安全、教学资产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混乱的行为或事件。
级:指故意或过失原因对人身安全、教学资产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级:指故意或过失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等级的认定按照《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类别与等级》(附件一)执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由教务处、监察处、人事处、学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系(相关部门)成立以系主任(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由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及教师(职工)代表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领导小组。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除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外,可以由事故所在系(部门)报告、教学督查组报告及事故知情人举报等形式指认。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负责查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在三日内填报《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并对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拟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单位教学事故认定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直接核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定事故等级。
第八条 凡被认定为级、级教学事故的事件或行为,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单》,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应及时告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主任的教学事故处理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等级的认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以通知下达之日计)向学校教学事故处理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未提出复议或申请复议理由不充分的,视为处理决定有效,学校即下达处理文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如能主动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的,学校可依据本规定的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条,酌情从轻处理。
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门)如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单位负责人应承担与事故等级相同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同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教学事故者,第二次将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凡因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当年教学考核认定不合格,其年度考核、岗位津贴、职称评聘等均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均存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淮师院〔2005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一
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类别与等级
 
第一类 课堂与实践教学类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有违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或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
2.因教师违反操作规程或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严重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
3.非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同一学期内擅自停课、缺课4课时及其以上。
4.未经系主任批准,未按教学大纲或实验教学项目完成学期课程内容1/3及其以上。
5.侮辱、体罚或者打击报复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因教师明显违反操作规程或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
2.非不可抗拒原因,未经报批,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变动同一门实验课实验项目3个以上(含3个)。
3.未经所在系及教务处批准,任意调课或请他人代课4节及其以上。
4.未经批准,随意缺课或请不具有该课程任教资格的人代课1-3节。
5.一学期内所授课程未按课程要求收缴作业或不批改作业;不按教学要求进行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验课)考核。
6.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及其以上;无正当理由,上课期间擅离教室、实验室达15分钟及其以上。
7.同一节课内,教师接听、拨打手机2次及其以上。
8虽已经批准调(停)课,但一学期累计有4节及以上课程未补课。
9.指导实习(见习)不认真负责,无正当理由平均每周去学生实习(见习)单位少于1次。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上课时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或体罚学生。
2.酒后上课;着装不文明,穿背心、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上课时吸烟。
3.教师上课过程中接听、拨打手机1次。
4.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不认真负责,所指导的同一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明显抄袭现象2篇以上(包括2篇)。
5.非不可抗拒原因,未经报批,不按教学进度表实施课程教学(允许±4课时出入)。
6.未经系主任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他人代课2节。
7.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含5分钟);教师上课期间擅离教室、实验室达5分钟及其以上。
8.授课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认真备课或不认真教学迹象,学生或教学单位反映强烈。
9.虽已经批准调(停)课,但一学期累计有1-3节课程未补者(教学计划内的实习、实验、实训等实践类课程,等同于课堂教学)。
10、计算机类上机实验过程中,有学生玩与上课内容无关的游戏、上网、聊天等行为,指导教师未予以制止。
第二类   考试与成绩类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及管理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或丢失试卷,并造成严重后果。
2.对已申请并获准缓考且未参加考试,或缺考或未选修该课程的学生,教师仍给出其卷面成绩。
3.由于试卷出现严重错误,致使此次考试结果无效。
4.非不可抗拒原因,教师监考不到岗1小时及其以上。
5.同一门课程的AB试卷,或上下届学生同一门或相近课程试卷试题重复率达70%及其以上。
6.教师在评定试卷成绩过程中有受贿行为,让学生补答试题、涂改试题答案或私自更改考试成绩。
7.监考人员严重失职,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姑息、纵容、袒护学生作弊,造成考场秩序严重混乱;监考、巡视人员对学生作弊故意隐瞒不报;教职人员在考前、考中、考后参与作弊。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试卷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或教师以划复习范围为由泄漏考试内容,导致学生在考试一半时间内有80%以上交卷。
2.未按规定时间拟制、送印或印刷试卷,致使考试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
3.由于试卷出现错误,造成考试延误或中断10分钟以上。
4.教师未按评分标准批阅试卷,成绩评定后随意更改学生成绩或批阅粗心,评分错误率达班级学生人数10%以上。
5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或教学管理人员在巡视督查时接听、拨打手机。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安排或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7.监考人员无故迟到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未经系主任批准擅自请他人代为监考。
8.同一门课程的AB试卷,或上下届学生同一门或相近课程试卷试题重复率达50%及其以上。
9.监考人员责任不到位,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阅卷教师不负责任,造成评阅后的试卷数与收回试卷数不符。
10.因监考人员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由于试卷出现错误,造成考场内学生5分钟以上不能正常答题。
2监考人员无故迟到5分钟(含5分钟)以上。
3.考务人员未能及时发放、领取、分发试卷,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含5分钟)以上。
4.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清场;在考场内发生交谈、看书、阅报、睡觉等影响正常监考行为。
5.教师在监考或教学管理人员在巡视督查时,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发出信号声响干扰考试。
6.考试后教师及教辅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漏报、错报考试成绩或不进行试卷分析和课程总结。
7.同一门课程的AB试卷,或上下届学生同一门或相近课程试卷试题重复率达30%及其以上。
 
第三类 教学管理类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在制卷或组织考试过程中有意泄漏考试内容。
2.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不能正常毕业。
3.不按国家及学校规定,擅自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位证书。
4.教学单位负责人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且一学年内同一专业达3门(含3门)以上课程。
5.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或严重失误,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因审查不认真,造成学校错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当事人。
2.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由于工作失职延误教材订购,影响正常上课。
3.非客观原因,教学单位负责人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展实践性教学环节。
4.教学单位负责人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且一学年内同一专业达2门(含2门)以上课程。
5.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更改已经执行的课程表一学期达2门课程(含2门)以上。
6.教学单位因课表发放、课程调整、教材领取不及时,致使部分班级无法上课。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遇放假、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动,通知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未履行报批手续,随意更改已执行的课程表。
3.因排课、排考场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问题未能在当日解决。
4.未履行报批手续,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擅自向学生摊派教学参考资料、教学工具,随意更换预定教材。
5.教研室主任不认真组织教材选用,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
6.由于请假、调课或交换教室,相关人员未能事先通知,造成无人上课达15分钟及其以上。
7.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考试成绩、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表、教学档案等教学管理资料者;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供补考、缓考、重修学生名单者;未按规定要求对试卷进行整理、装订、保管者。
 
第四类 教学保障类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因教学保障工作不力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
2.因人为因素造成相关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达4周以上时间(包括4周)。
3.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或保管不当,造成较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因教具或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失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而停课2节以上(包括2节)。
2.由于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对水、电、黑板、桌椅等设备未及时报修而造成部分班级停课。
3.教室、实验室设施需要维修,但接到报修后因工作失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造成部分班级停课。
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除不可抗拒原因外,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延误教学10分钟以上(包括10分钟)。
2.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准备好实验仪器或材料,延误教学10分钟以上(包括10分钟)。
3.因工作失职造成停电、停水,导致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10分钟以上(包括10分钟)。
4.因多媒体设备维护不善,延误课堂教学10分钟以上(包括10分钟)。
备注:凡不属于上述所列条款之教学事故,视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认定事故类别与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