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31   浏览次数:6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宽口径、实基础、强技能、能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二级专业类以外的其它二级专业类的专业课程。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制度是指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要求获得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分别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两个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 分
 第四条 辅修专业采用学分制管理。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最低需修读辅修专业24个学分(总课时为430500学时),完成不少于8门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学习(具体学分和课程由各专业所在系确定)。
第五条  辅修双学位的课程门数在辅修专业课程门数基础上增加2门以上。申请辅修双学位证书者最低需完成40个学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两个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并且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在中等以上。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必备条件为: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专业主干(核心)课程全部70分(学分绩点2.0)以上,学有余力。
第七条 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必备条件为:
(一)获得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平均成绩达75分(学分绩点2.5)以上;
(二)主修专业成绩全部合格(学科基础、专业必修两个系列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1.5以上);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申请,包括辅修专业名称、可以接受的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各系提出的开设辅修专业申请,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交主修专业所在系;
(四)主修专业所在系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后,在网上公布各辅修专业最终学生名单,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反馈学生所在系。
第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结束后,各系对本系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有资格提出双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合格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公布各专业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随班听课和自修辅导形式组织教学,每个辅修专业每学期开设23门课程。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所在系应根据学分制管理办法制定出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的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并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于每学期第三周前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
第十三条 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由于选修辅修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则由主修专业所在系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系和学生本人,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并报教务处备案;参加双学位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出现不及格课程,将取消其申请双学位资格。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不设补考。学生在辅修专业出现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一次,重修仍不及格者,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同时出现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时,不得重修,终止辅修专业,并由辅修专业所在系报告学生主修专业所在系和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即终止学业者,允许其将辅修专业所修课程的学分转入主修专业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计算。
第五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所在系应按学期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入《辅修成绩登记册》,并在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将辅修专业的学生成绩单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确认后转送学生所在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统一发给写实性的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资格者,同时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在学制要求期限内完成主修专业要求的全部学分,但未完成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者,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完成辅修专业及双学位全部学分,但未完成主修专业学分者,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我校与其他高校互认学分,申请到其他高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由教务处将最终的审查合格名单提交给所在学校。学生在外校辅修学习期间,执行所在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外校申请来我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资格审查合格名单,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辅修专业的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在每学期学生注册时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09级本科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