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31   浏览次数:6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淮南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以下简称授予办法)。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课程设计、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外语具备听、说、读、写、译的基本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须通过安徽省计算机一级及其以上等级考试。
第二条 学士学位限授条件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治安拘留或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者。
(二)按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只能结业或肄业者。
(三)虽获准毕业,但完成本专业最低要求学分中因不及格而重修的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必修三个系列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30学分者;专业主干(核心)课程累计有20学分及以上是经过重修才获得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必修三个系列课程合并计算,所取得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的。
(五)因其它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学位授予
(一)在校就读期间,受到记过处分不超过一次的,学生在深刻认识错误后刻苦学习,且各方面表现优秀,以后未出现过任何违纪行为,并在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在国家级学科或技能竞赛中取得二等以上奖励者,可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审核,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仅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未取得毕业和学位资格的,可给学生两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由本人提出第二次答辩申请,学生所在系组织答辩后提出学位授予初步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审核(此项工作应在每年830日之前完成),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获准毕业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
(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的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二)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本系毕业生材料,提出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初步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对学位授予有争议的,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此项工作应在每年930日之前完成)。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应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合理公正,严肃认真。
(一)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除对责任人给予应有处分外,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三)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以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六条 本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本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自2009级本科生起执行。届时原《淮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淮师院〔2004158号)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