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9-30   浏览次数:5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增强学校的科研实力,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包括:项目下达单位无明确经费管理文件的纵向项目、在合同(协议)中没有规定经费使用的合同项目、学校资助的项目和纵向项目中学校给予配套的经费。
 第二章 项目经费类别与配套
第三条 项目经费类别与配套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家、部委、省和各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级科研项目,13配套;
2)省(部)级科研项目,12配套;
3)省教育厅重大、重点科研项目,11.5配套;一般科研项目,11配套;
4)市级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11配套;
5)自筹的纵向项目(只立项,无经费)学校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资助。
2.合同(横向、协作)项目经费,按合同(协议)相关条款,以项目委托单位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学校不予配套。
3.校级项目经费,学校给予项目经费资助。
4.科研启动金项目经费,按学校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进行资助。
第三章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管理费:指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作为项目申报、科研管理的基金。其中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为下拨经费数额的5%、配套经费数额的7%;协作科研项目的管理费为到账经费数额的5%;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为到账经费数额的7%
2.项目奖励(立项费):对于批准立项并下达经费的纵向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20%从配套经费中予以奖励。协作项目和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的20%从到账经费中予以奖励。
3.科研业务费:计算机使用费,测试、分析费,调研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网络费,办公用品费,打字复印费,研究报告、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助研费,劳务费等。
4.实验材料费:项目研究必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用等。
5.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
6.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安装、修理等费用,但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改扩建等费用列入。
7.协作费:指划拨给协作承担科研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
8.科研成果费: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费,专利申请费。
9.学术交流费:专家指导、论证、咨询费,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小型会议费等费用。
10.项目结余经费:作为该课题组滚动发展资金,只能用于科研报销。项目经费在1万元以下按时结项和延期一年结项的项目结余经费,在结项后一年内未用完的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所有科研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同时接受省、市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批报销程序和大额现金支付严格按学校内部财务制度执行。项目支出经费须认真填写报销单并附相关发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在科研处审核登记后,经科研处负责人和有关院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自主、合理的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经费不得超支。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只能够使用项目经费的70%,剩余经费待项目结项后使用,未能如期结项,原则上停止经费使用,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延期不超过一年。逾期后不被批准使用的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科研经费。
第九条 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项目负责人,按照《淮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它
1.学校配套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于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的投入。
2.以发放表形式发放的专家指导、论证、咨询、助研、劳务等费用按相关管理规定,从严管理。上述费用均需实名签字领取并附单位、职称(职务)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3.差旅费的报销必须是因项目需要产生的费用,调研产生的差旅费须附相关调研报告,样品外出测试产生的差旅费须附检测报告。
4.办公用品的购置,须附由售货单位出具的清单。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相关配件等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按学校图书、资产管理相关文件进行购买,报销时须附资产登记单。
5.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项目基金来源部门的规定不符的条款,以各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