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9-26   浏览次数:7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规范预算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与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权责结合、注重实效”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考评预算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负责实施。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查、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查、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考评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学校预算管理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基础信息动态数据库,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经费分配方案,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三)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根据院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四)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六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系、职能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二)为学校预算编制提供真实、合法的数据信息,对本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
(三)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四)根据事业发展情况,预算年度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财务处、审计处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首先要保证基本支出,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重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其他经费拨款按项目批复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项目测算。
(三)事业收入(非税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实有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据实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视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实有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测算。
(二)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和其他项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三)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五)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三上三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要求报财务处。
第十七条 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财务处应根据学校年度工作安排,编制部门经费分配方案,报请院长办公会审定及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责任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并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一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项目经费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以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需要调整年度预算时,须以书面材料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章 年度决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应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年度经费使用效益分析。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经费使用分析要深入透彻、全面反映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财务年度决算完成后,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财务处每年应向教代会报告财务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