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8-27   浏览次数:10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院党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情况;学校发展规划和党代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等。
第二章 党委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工作部署,并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提出学校党委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第九条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条根据上级规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教育收费,基建项目(预算资金超过300万元),设备、仪器、图书招标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维修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的借贷及担保,学校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研究决定:(一)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核和奖惩;(二)根据程序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向上级推荐交流干部。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的制定、重要政策的统筹、重点人才的培养等,推进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保障等机制的建设。
第十三条研究决定校级领导工作职责范围。
第十四条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先行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九条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两天送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决议、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若在执行中确需变更的,需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在执行决议、决定中,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八条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党委委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要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淮南师范学院党委工作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